產物保險的合約內容及條文
產物保險的合約內容及條文茲事體大並非能段章取義,所以從保險學的內容節
錄概略如下供大眾參考,住宅火災保險基本保單條款共有四十二條,計分七章:
第一章定義,第二章承保事故及不保事故,第三章承保之建築物及不保之建築物,
第四章承保之建築物內動產及不保之動產,第五章一般事項,第六章保險金額,
第七章理賠事項….等,現就條款中較重要者加以說明之:
一. 告知義務(第十條)
要保人或其代理人於訂立保險契約時,對於填寫之要保書及保險公司之書面詢
問應據實說明。如有故意隱匿或為報,或因過失遺漏,不陳述其所知之事實或為
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風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本保險契
約。本條款為對於應履行最大誠信原則之一部份事項所為之具體規定。因此,本
條規定要保人於訂立保險契約時,對於足以影響保險人對風險估計之有關事項,
應負告知義務。以就是對風險實質上有關之重要事項應據實告知,以使保險人決
定承保與否、承保條件及費率之高低。又要保人若為不實之告知或不告知,保險
人得解除保險契約。但保險人此項解除權並非絕對的,要保人亦得以保險事故之
發生與未告知或告知不實之事實,無因果關係而提出抗辯。
二. 風險變更通知義務(第十三條)
保險標的物本身之風險性質、使用性質或建築情形有所變更,而有增加承保之
風險事故發生之風險者,如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行為所致,其風險達於應增保
險費或終止契約之程度者,要保人或保險人應事先通知本公司。要保人或被保險
人怠於通知者,保險公司得解除契約。該項之風險增加,不由於要保人或保險人
之行為所致者,要保人或被保人應於知悉後十日通知保險公司。要保人或被保險
人依前二項約定通知保險公司時,保險公司得提議另訂保險費,或終止契約。要
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另定保險費不同意者,保險契約即為終止。保險契約終止時,
保險公司按日數比例退還保險費。但因第一項前段情形終止本保險契約時,保險
公司如有損失,得請求賠償。保險公司知風險增加後,仍繼續收受保險費,或於
風險發生後,給付賠償金額,或其他維持契約之表示者,尚失第三項之權利。風
險減少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得請求重新核定費率減低保險費。
三. 保險費之返還(第十七條)
保險契約因解除、終止、無效而應返還被保險人之保險費時,按下列方式辦理:
(一) 其原因可規則於保險公司者,應將自原因發生之日起至滿其日止之保險
費,按日數比例返還之。
(二) 其原因可歸責於被保險人者,按短期保險費之規定,扣除保險契約有效
期間之保險費後返還之。短期費率係數( 應退保費=全年保險費-應收保
費)
四. 損失現場之處理
遇有本保險契約所承保之風險事故,要保人或被保險人除必要之緊急措施
外,應保留受損及可能受損失之保險標的物,並維持現狀。保險公司得隨時查勘
發生事故之建築物或處所及被保險人置存於該建築物內或處所之動產,並加以分
類、整理、保管或做其他合理必要之處置。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或
妨礙保險公司執行前項之處置者,喪失該項損失之賠償請求權。
當保險標的物發生損失後,保險人為求減少損失並公平合理解決賠償問題,對
於焚餘物有權按上列方式加以處理。因保險人執行此項工作之目的,乃在瞭解損
失原因,確定損失情況,作為議定賠款之依據,並求迅速採取措施以救護焚餘物,
減輕損失。
五. 他種保險契約同時存在之理賠(第三十二條)
保險標的物,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如另有其他保險契約同時應負賠償責任,保
險公司僅按保險金額與總保險金額之比例負賠償之責。但是,此項規定不包括責
任保險及保證保險。
六. 代為求償權(第三十六條)
被保險人因保險契約承保範圍內之損失而對於第三人有賠償請求權者,保險
公司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之請求權。當被保險人對
第三人有賠償請求權以外之其他權利時,被保險人同意轉讓該權利予保險公司,
如該權利依法不得轉讓時,被保險人同意授權保險公司代為行使該項權利。保險
公司就保險標的物之全部或一部份以全損陪負被保險人或其他有保險賠償請求權
之人時,被保險人同意轉讓該已賠付保險標的物之所有權及其有關之權益予保險
公司。
此項條款為損害補原則下之一輔闓原則,其目的在防止被保險人獲得保險人之
賠償後,再依法律損害賠償請求權向該第三人求償而取得不當利得,並杜絕道德
風險之發生。保險公司的代位權利,除了對第三人之賠償求權之外,尚包括其他
權利及物的代位。
七. 禁止委棄(第三十四條)
保險標的物因承保之風險事故發生遭受部份損失時,被保險人或其他有保險賠
償請求權之人非經保險公司同意,不得將之委棄予保險公司而要求保險公司按全
損賠償。
八. 賠償責任之限制(第三十三條)
保險公司的賠償請求責任以保險金額為限。在保險有效期間內因承保之風險事
故發生而賠償者,此項賠償金額應自保險金額中扣除。但保險標的物修復或重置
後,要保人得按日數比例加繳保險費,恢復保險金額或重新約定保險金額。如未
恢復保險金額或重新約定保險金額者,若再有保險事故發生,保險公司僅就保險
金額之餘額負賠償責任。一次或多次理賠之賠償金額累積達保險金額時,保險契
約失其效力。
九. 承保建築物之理賠(第二十七條)
以實際現金償值基礎約定保險金額之理賠
1.承保建築物因承保風險事故發生所致之損失保險公司以該建築物承保風險事故
發生時之實際現金價值為基礎賠付之。
2.承保建築物之保險金額低於承保風事故發生時之實際現金價值者,保險公司僅
按
3.保險金額與該實際現金價值之比例負賠償之責。
承保建築物之保險金額高於承保風險事故發生時之實際現金價值者,保險契約之
保險金額僅於該實際現金價值之限度內為有效。但有詐欺情事時,保險公司得
解除契約,如有損失並得情求賠償。無詐欺情時,保險契約之保險金額及保險
費,均按照承保建築物之實際現金價值比例減少。
十. 承保建築物內動產之理賠(第二十八條)
(一) 承保建築物內動產因承保風險事故發生所致之損失,保險公司以該動產
承保風險事故發生時之實際現金價值為基礎賠之。
(二) 承保建築物內動產之保險金額低於承保風險事故發生時之實際現金價值
者,保險公司僅按保險金額與該實際現金價值之比例負賠償之責。
(三) 承保建築物內動產之保險金額高於承保風險事故發生時之實際現金價值
者,保險契約之保險額僅於該實際現金價值之限度內為有效。但有詐欺
情事時,保險公司得解除契約,如有損失並得請求賠償。無詐欺情事時,
保險契約之保險金額及保險費,均按照承保之建築物動產之實際現金價
值比例減少。
(四) 任何一套或一組承保之建築物內動產遇有部份損失時,應視該損失部份
對該動產在使用上之重要性及價值之比例,合理估定損失金額,不得因
該損失部份即將該承保動產視為全損。
(五) 保險公司得按前四項理算之損失金額為現金給付,或於損失金額範圍內
回復承保建築物內動產之原狀。
十一. 額外費用之補償(第二十九條)
(一) 被保險人於承保風險事故發生後所支出之下列保項費用,保險公司負賠
償責任:
清除費用:指為清除受損保險標的物之殘餘物所生之必要費用。
臨時住宿費用:承保建築物毀損致不適合居住,於修復或重建期間,被
保險人必須暫住旅社或租賃房屋,所支出之合理臨時住
宿費用,每一事故之補償限額每日最高為新台幣參仟元,
但以六十日為限。
(二) 若清除費用與賠償金額合計超過保險金額者,保險公司之賠償責任以保
險金額為限。若臨時住宿費用與賠償金額合計超過保險金額者,保險公
司仍負賠償責任。
(三) 被保險人僅投保建築物動產時,不得請求臨時住宿費用。
清除費用需受不足額保險比例分攤之限制。但是,臨時住宿費用則不受
不足額保險比例分攤之限制。
十二. 關於被保險人於損失發生時,損失發生後,應履行之義務:
(一) 防止損失之義務
1.火災保險基本條款第二十四條規定:遇有本保險契約承保之風險事故發
生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立即採取必要合理之措施以避免或減輕保險
標的物之損失,並保留其對第三人所得行使之權利。
2.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履行上述避免或減輕損失義務所支出之費用,保險公
司於其必要合理範圍內負償還之責。其償還數額與賠償金額,合計超過
保險金額,仍應償還。但保險金額低於保險標的物之價值時,保險公司
之償還金額,以保險金額對保險標的物價值之比例定之。
3.要保人或被保險人違反避免或減輕損失義務者,對其於保險事故發生後
所支出之任何費用及因而擴大之損失,保險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所以被保險人有防止損失擴大的義務,因而所發生費用,保險公司應依實際
情形補償,例如被保險人為了滅火使用滅火器,該項滅火器費用,保險公司
亦應補償,但如有不足額保險時,則此項補償亦應以保險金額對保險標的物
之實際價值比例補償。但是,基於保護消費者的權益,若避免或減輕損失的
償還數額與賠償金額,合計超過保額時,仍應償還。
(二) 損失發生之通知
火災保險基本條款第十四條規定: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於知悉發生損失
後五日內,通知保險公司。要保人、被保不之代理人或被保險人以外之
其他有保險賠償請求權之人亦得依本項約定為風險事故發生之通知。未
依前項約定為通知者,其因而擴大之損失,保險公司不負賠償責任;其因
而致使保險公司發生損害,保險公司請求被保險人賠償。
(三) 索賠文件的提供
火災保險基本條款第二十六條規定: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其他有保險賠償
請求權之人應於知悉保險事故發生後三十日內,或經保險公司同意展延之
期間內,自行負擔費用,提供賠償申請書及損失清單,向保險公司請求賠
償。如有必要時,保險公司得要求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其他有保險賠償請
求權之不提供相關證明文件或證據。
(四) 保留及協助清理現場
為了確認保戶損失及維護理賠之公正性,保戶應保留現場並會同保險公司
對於發生事故之建築物或處所或置存於建築物或處所內財產之全部或一
部,加以分類、整理搬運、保管或作其他合理之處置。
十三. 關於保險人處理理賠手續
(一) 查閱保險單底是否為承保範圍
1.發生事故時間是否為承保範圍
2.發生地點是否為承保地點
3.損失項目是否為承保標的
4.保險金額多少
5.有無複保險
6.是否有簽批單,其內容為何
(二) 馳赴現場查勘
於馳赴縣場前已書面審閱該保險資料、至現場時除即時拍照存證外,並須
儘可能了解起火點在何處,以利以後對於起原因做進一步之鑑識,此外尚
須了解該承保標的物置存保險標的物之建築物或處所,其使用性質或建築
結構或標的物本身之風險性質是否有變更。依火災保險單基本條款第七條
規定:保險標的物或置存保險標的物之建築物或處所,其使用性質錏建築
情形或保險標的物本身之風險性質有所變更,致增加火災發生之風險時,
如係由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行為所致者,應事先通知保險人,如不依規
定通知者,除不可抗力之事故外,不問是否故意,保險人得解除保險契約,
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所以現場查勘對於保險理賠關係重大。
(三) 損失估計
火災保險承保標的物大約可分六大類、損失之估計分述如下:
房屋及裝修:包含房屋本體建築物及附屬於房屋之裝修,房屋發生損失時,
應就其房屋損失面積丈量其範圍,鑑定損害嚴重性,以憑估
定損失金額。
特別裝修:一般皆適用於營利事業,因其裝修成本特高,所以重房屋及裝
修分離出來,單獨承保裝修一項,此項損失發生通常較為嚴重,
且其折舊率特別高,又無其他文件證明其價值,所以損失金額
之估計,較難客觀公正,僅憑理賠人員至損失現場清點,作為
損失金額之認定。
家具衣李:大部分保護對家具衣李很難提出購買憑證,所以在承保時必須
對保戶經濟情況,家庭成員多少,社會地位等估定承保金額,
而在損失發生時,必須實際清點損失殘餘物,估計損失金額。
營業生財:此項財產大部分為公司行號所承保,損失清點後尚有購買憑證
可核對,且通常為大眾化設備,損失金額教易確定。
機器設備:包括機器設備之零配件,損失估計應就機器本身、週邊附屬設
備等認定損失。
貨物:貨物損失估計主要是清點貨物之數量、品名,已核算損失金額,
主要須查勘貨物放置處所大小,焚餘物多少等估計損失金額。
另外有二項並飛鏢的物損失而保險人必須賠償一為施救費用:實務上大
部分為滅火器之費用,所以估計施救費用必須清點已耗用之滅火器數量、種類、
為免虛報數量必須根據保戶置放滅火器位置,標的物大小,火災嚴重程度及推估
其可能數量,從而估計施數費用金額。
另一為整理費用:駐要在於救護標的物的免於受損所致之水漬、污染而為
了維持標的物之價值而做之整理所須費用,其視遭受水漬、污染程度而估計可能
之整理費用。
(四) 保險公證人的委託及理賠金額金額的協議:
一般保險公司對於火災損失嚴重案件通常委由保險公證公司處理,公證公
司秉持公正立場及專業處理,保戶較易接受,而委託公證所須費用由保險
公司支付。惟保戶如對理賠金額尚有爭議,根據住宅火災保險基本條款第
三十九條(商業火災保險基本條款第三十六條)規定:被保險人或其他有
保險賠償請求權之人對於保險公司就賠案之處理存有爭議時,得以仲裁方
式解決,其程序及費用依商務仲裁條例及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十四. 火災保險理賠金額支付時,支付後應處理之事項
(一) 火災保險附有抵押權特約條款時:
依抵押權特約條款規定,保險人應將賠款在其抵押範圍內優先賠付抵押權人,
抵押權人亦可出具同意書由被保險人領取。
(二) 保險金額之扣減或註銷保險單:
火災保險於損失賠償後,保險人對於以後保險事故所致之損失,其責任
以保險金額減去賠償金額之餘額為限,亦即保險單原承保金額必須以批
單扣減損失金額,以此金額做為至保險期間屆滿之保險金額,若於損失
後回復原狀也須加保繳鈉保費方能提供保額,若保險標的物主部損失時,
則保險人於給付賠款後,便可將此保險單註銷,保險契約即行終止。
(三) 代位權之行使:
住宅火災保險單本條第三十六條(商業火災保險基本條款第三十三條)
規定:本公司於給付賠償金後,得就賠償金額或回復原狀後所需費之範
內,對保險標的物負有損失賠償責任之第三人行使追償權。所以保險人
必須先明發生損失之原因,是否第三人對此損失發生負有責任,如可歸
責於第三人時,保險人給付賠款時可請被保險人填具代位求償授權書,
作為保險人向第三人追償損失之依據。
十五. 住宅及商業火災保險費率之計算
住宅及商商火災保險的費率,係由台北市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依據同業
間的統計資料而釐計,並經財政部核准後由各保險公司統一使用。
住宅及商業火災保險的統一規章費率,係以基本費率為基礎,然後再依據
標的物的風險性質及承保內容的差異,而作加減費率的調整。各別的費率
計算公式列如下:
◎一年期保單之費率計算公式
(一) 住宅火險保單
=火險基本費率X(1+屋頂加費+地區加費+高樓加費+劣等建築外牆
加費+營業加費-消防減費
(二) 商業火險保單
=【火險基本費率X(1+屋頂加費+地區加費+高樓加費+劣等建築外
牆加費+營業加費-消防減費或高層大樓消防減費-自護減費)】X
(1-自負額扣減費)X(1-特別費率優待率)X80%共保費係數
(三)附加險(不包括地震險、颱風及洪水險、竊盜險、租金損失險、營
業中斷險)
=附加險費率X(1-多種優待率X(1-自負額扣減費)X(1-特別
費率優待率)X80%共保加費係數X實損實賠保費係數
(四) 地震險、颱風及洪水險
=附加險費率X(1-多種優待率X(1-自負額扣減費)X 80%
(五) 竊盜險
=附加費率X(1-防盜減費X(1-自負額扣減費)X實損實賠保費
係數
(六) 營業中斷保險
1. 製造業:火災保險之平均費率X 0.85
2. 非製造業:火災保險之平均費率
(七) 租金損失保險
火災保險之平均費率
◎一年期保單之年保險費
=保險金額X簽單年費率
◎長期住宅火險之保險費
建築物部份
=保險金額X簽單年份X1.06X長期係數
工商業火險及附加險之保險費
=年保險費X長期係數
◎未滿一年之保單
保險費=年保險費X短期費率係數(如前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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