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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物保險的種類



產物保險的種類 (火災保險的種類)  
   關於不動產保險已歸納為火災保險的範疇內,所以直接談及的話題就是火災
保險,從保險學的文章來敘述保險種類較為客觀,且內容並提及各項之承保範圍、
承保之財產,更值得推薦大眾;概述如,由於近代以來與火災相似之風險事故不
斷增加,且因事故發生之結果除造成標的物之直接損害外,尚導致各種間接損失,
如使用損失、收益損失以及費用損失等從屬損失。因此隨著時代趨勢之發展,火
災保險亦分為三類,即普通火災保險、火災保險附加險、從屬損失保險。 

一. 普通火災保險 
    承保因火災、閃電雷擊或爆炸引起之火災、極少數特定情形之爆炸等基本風
險事故所引起之損失,其保險標的為建築物及其內置存之財物。因保險事故發生
所致保險標的物毀損滅失,由保險人負賠償責任或回復原狀。

    普通火災保險均經過標準化,所以通常又稱為標準火災保險,其保單稱為標
準火險保單。 
  (一)承保範圍 
      承保的風險事故:火災保險承保的風險事故,為火災以及閃電雷擊、爆炸
      等。 
      1. 火災造成保險人之補償責任之「火災」須符合下列要件: 
(1) 燃燒、火焰與灼熱火之發生,必須有燃燒、火焰與灼熱,三者缺一
            不可,否則不得視為造成火險之火災,例如使用熨斗因熱度過高致
            衣物被灼焦,不得視為火災。 
        (2) 須其火力超出一定範圍 
            火災保險單所指之火災,係指惡意之火所造成之損失而非善意之火
            所成。所謂惡意之火即越出應有範圍,在不該燃燒之處燃燒且然及
            不該之物,如火爐之火被風吹出火爐之外,造成財物之損失,則為
            火災保險承保之損失。因此若物品跌落在火爐之中,雖造成損失,
            保險人仍不負賠償責任。 
        (3) 須屬於不可抗力之意外所致 
            由於被保險人惡意縱火或唆使他人之放火,而企圖獲的保險金者則
            不在保險任範圍之內。若被保險人事先並不知情或未唆使慫恿縱火
            者,保險人仍須負賠償之責。 
        (4) 須為直接損失 
            即火災必須與損失之發生有直接因果關係。 
 
      2. 閃電即雷擊 
         又稱雷閃,早期火險保單並不包括閃電及雷擊在內,除非因而隨即引
         起火災。但現今不論住宅或商業火險保單以將閃電及雷擊包在內,無
         論其是否引起火災,所造成之損失保險人均須賠償。 
      3. 少數特定場合之爆炸 
         火災保險單承保少數特定場合之爆炸,例如下列二種情形: 
        (1) 家庭用之鍋爐、電器用具、煤油爐之爆炸。 
        (2) 建築物內(煤氣工廠除外)作為家庭用、照明用獲取暖用之煤氣爆炸。 
     4. 救護標的物致標的物發生損失 
  (二) 承保之財產 
       火災保險承保的財產也就是其標的物,可分為不動產、動產及其他利益。 
     1. 不動產 
        包括土地及其以上之建築物,但土地部會遭到火災的毀損,故無保險之
        必要,因此只有建築物才能成為保險標的物,建築物以房屋為主,其他
        如橋樑、地上工作物也可以投保,且房屋不限於已完成者,正在建造中
        的房子亦可為保險之標的物。 
     2. 動產 
        指不動產以外之財物,因其存放地點不同,名稱亦不相同,如衣服、家
        具、商品等。放置於屋外之物品,如原木、堆煤、甘蔗渣等亦得為火災
        保險之標的物。 
     3. 其他利益 
        火災保險的標的物,本只限於動產及不動產,而近來火災保險範圍已擴
        大,例如: 
       (1) 房租保險:屋主以房屋被火焚所致之租金損失為保險標的。 
       (2) 利潤損失險:商店或工廠以因火災發生而停止工作,所導致利潤之
           損為保險標的。 
       (3) 抵押保險:抵押權人為保障其債權,使其佈置因火災而使抵押物毀
           損,導致其無法獲得償還,而為之保險。 
           此外尚有額外費用等保險。 
  
二. 火災保險附加險 
    將特殊的、相關聯的風險事故,已簽發批單承保之方式,附加於標準火災保
    單上,用來延展承保本為普通火災保險所除外不保者。火險附加險所附加承
    保之風險事故大致可分為下列: 
    (一) 天然災害風險事故:例如颱風,洪水,地震,冰雹,海嘯。 
    (二) 社會風險事故:例如暴動,民眾騷擾,罷工,惡意行為。 
    (三)  其他風險事故:例如機動車碰撞,航空器墬落,竊盜,水損失。 

三. 從屬損失險 
    承保因前述普通火災保險及附加險之風險事故發生,而致標的物不能繼續
    用所造成的使用及收益之損失,或因而發生之額外費用。

    本項保險所包括之保險項目甚多,主要大致有下列幾項:  
    (一) 營業中斷險或稱利潤損失保險  
    (二) 額外費用保險 
    (三) 額外生活費用保險 
    (四) 利潤及佣金保險 
    (五) 房租及租賃價值保險 
    (六) 租權利益及超額租賃價值保險 
   由於綜合損失險的興起,火災保險已進一步的發展,將上述之各種火災保單
    與意外保險單結合而成為一張綜合保險單,而使得保險購買者可避免承保範
    圍不足或重複,並可享有費率優惠。

   我國火災保險自85年5月1日起,正式將火災保險單劃分為「住宅火災保
    險」及「商業火保險」,已符合個人保險及商業保險的風險性質差異。商業
    火災保險所承保的對象為工商業,屬具有議價能力且較瞭解保險專業知識的
    強勢團體,再者,各被保險人之間的個別風險差異性較大,故保單的內容注
    重於保險人及被保險人之間的持平原則。  



      
住宅火災保險及商業火災保險的內容
一. 保單名稱 住宅火災保險 商業火災保險
二. 適用對象 住宅 辦公處所、商店、倉庫、公共場所、工廠等使用性質
三. 承保範圍    
  (一) 承保風險事故
  1. 火災(包括森林、叢樹、平野、曠野或叢草之焚燒或以火燎地面)。
  2. 閃電雷擊。
  3. 爆炸。
  4. 航空器墜落。
  5. 機動車輛碰撞。
  6. 意外事故所致之煙燻。
  7. 救護損失。
  1. 火災(包括森林、叢樹、平野、曠野或叢草之焚燒或以火燎地面)
  2. 爆炸引起之火災。
  3. 閃電雷擊。
  4. 救護損失。
  (二) 額外費用之補償
  1. 防止損失擴大之費用負賠償責任,按不足額比例分攤,不受保險金額之限制。
  2. 殘餘物清除費用負賠償責任,按不足額比例分攤,以保險金額限。
防止損失擴大之費用負賠償責任,按不足額比例分攤,不得超過保險金額。
  (三) 臨時住宿費用 臨時住宿費用最高每日3000元,60日為限(僅保動產不適用)  
  (四) 損失 因承保風險事故所致政府面另之焚毀或拆或拆除損失。  
四. 保險金額 1.一年期:
(1)建築物:
 a. 實際現金價值
 b. 重置成本
(2)動產:實際現金價值
2.長期: 實際現金價值
實際現金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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