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物保險的種類 (火災保險的種類)
關於不動產保險已歸納為火災保險的範疇內,所以直接談及的話題就是火災
保險,從保險學的文章來敘述保險種類較為客觀,且內容並提及各項之承保範圍、
承保之財產,更值得推薦大眾;概述如,由於近代以來與火災相似之風險事故不
斷增加,且因事故發生之結果除造成標的物之直接損害外,尚導致各種間接損失,
如使用損失、收益損失以及費用損失等從屬損失。因此隨著時代趨勢之發展,火
災保險亦分為三類,即普通火災保險、火災保險附加險、從屬損失保險。
一. 普通火災保險
承保因火災、閃電雷擊或爆炸引起之火災、極少數特定情形之爆炸等基本風
險事故所引起之損失,其保險標的為建築物及其內置存之財物。因保險事故發生
所致保險標的物毀損滅失,由保險人負賠償責任或回復原狀。
普通火災保險均經過標準化,所以通常又稱為標準火災保險,其保單稱為標
準火險保單。
(一)承保範圍
承保的風險事故:火災保險承保的風險事故,為火災以及閃電雷擊、爆炸
等。
1. 火災造成保險人之補償責任之「火災」須符合下列要件:
(1) 燃燒、火焰與灼熱火之發生,必須有燃燒、火焰與灼熱,三者缺一
不可,否則不得視為造成火險之火災,例如使用熨斗因熱度過高致
衣物被灼焦,不得視為火災。
(2) 須其火力超出一定範圍
火災保險單所指之火災,係指惡意之火所造成之損失而非善意之火
所成。所謂惡意之火即越出應有範圍,在不該燃燒之處燃燒且然及
不該之物,如火爐之火被風吹出火爐之外,造成財物之損失,則為
火災保險承保之損失。因此若物品跌落在火爐之中,雖造成損失,
保險人仍不負賠償責任。
(3) 須屬於不可抗力之意外所致
由於被保險人惡意縱火或唆使他人之放火,而企圖獲的保險金者則
不在保險任範圍之內。若被保險人事先並不知情或未唆使慫恿縱火
者,保險人仍須負賠償之責。
(4) 須為直接損失
即火災必須與損失之發生有直接因果關係。
2. 閃電即雷擊
又稱雷閃,早期火險保單並不包括閃電及雷擊在內,除非因而隨即引
起火災。但現今不論住宅或商業火險保單以將閃電及雷擊包在內,無
論其是否引起火災,所造成之損失保險人均須賠償。
3. 少數特定場合之爆炸
火災保險單承保少數特定場合之爆炸,例如下列二種情形:
(1) 家庭用之鍋爐、電器用具、煤油爐之爆炸。
(2) 建築物內(煤氣工廠除外)作為家庭用、照明用獲取暖用之煤氣爆炸。
4. 救護標的物致標的物發生損失
(二) 承保之財產
火災保險承保的財產也就是其標的物,可分為不動產、動產及其他利益。
1. 不動產
包括土地及其以上之建築物,但土地部會遭到火災的毀損,故無保險之
必要,因此只有建築物才能成為保險標的物,建築物以房屋為主,其他
如橋樑、地上工作物也可以投保,且房屋不限於已完成者,正在建造中
的房子亦可為保險之標的物。
2. 動產
指不動產以外之財物,因其存放地點不同,名稱亦不相同,如衣服、家
具、商品等。放置於屋外之物品,如原木、堆煤、甘蔗渣等亦得為火災
保險之標的物。
3. 其他利益
火災保險的標的物,本只限於動產及不動產,而近來火災保險範圍已擴
大,例如:
(1) 房租保險:屋主以房屋被火焚所致之租金損失為保險標的。
(2) 利潤損失險:商店或工廠以因火災發生而停止工作,所導致利潤之
損為保險標的。
(3) 抵押保險:抵押權人為保障其債權,使其佈置因火災而使抵押物毀
損,導致其無法獲得償還,而為之保險。
此外尚有額外費用等保險。
二. 火災保險附加險
將特殊的、相關聯的風險事故,已簽發批單承保之方式,附加於標準火災保
單上,用來延展承保本為普通火災保險所除外不保者。火險附加險所附加承
保之風險事故大致可分為下列:
(一) 天然災害風險事故:例如颱風,洪水,地震,冰雹,海嘯。
(二) 社會風險事故:例如暴動,民眾騷擾,罷工,惡意行為。
(三) 其他風險事故:例如機動車碰撞,航空器墬落,竊盜,水損失。
三. 從屬損失險
承保因前述普通火災保險及附加險之風險事故發生,而致標的物不能繼續
用所造成的使用及收益之損失,或因而發生之額外費用。
本項保險所包括之保險項目甚多,主要大致有下列幾項:
(一) 營業中斷險或稱利潤損失保險
(二) 額外費用保險
(三) 額外生活費用保險
(四) 利潤及佣金保險
(五) 房租及租賃價值保險
(六) 租權利益及超額租賃價值保險
由於綜合損失險的興起,火災保險已進一步的發展,將上述之各種火災保單
與意外保險單結合而成為一張綜合保險單,而使得保險購買者可避免承保範
圍不足或重複,並可享有費率優惠。
我國火災保險自85年5月1日起,正式將火災保險單劃分為「住宅火災保
險」及「商業火保險」,已符合個人保險及商業保險的風險性質差異。商業
火災保險所承保的對象為工商業,屬具有議價能力且較瞭解保險專業知識的
強勢團體,再者,各被保險人之間的個別風險差異性較大,故保單的內容注
重於保險人及被保險人之間的持平原則。
| 住宅火災保險及商業火災保險的內容 |
| 一. |
保單名稱 |
住宅火災保險 |
商業火災保險 |
| 二. |
適用對象 |
住宅 |
辦公處所、商店、倉庫、公共場所、工廠等使用性質 |
| 三. |
承保範圍 |
|
|
| |
(一) |
承保風險事故 |
- 火災(包括森林、叢樹、平野、曠野或叢草之焚燒或以火燎地面)。
- 閃電雷擊。
- 爆炸。
- 航空器墜落。
- 機動車輛碰撞。
- 意外事故所致之煙燻。
- 救護損失。
|
- 火災(包括森林、叢樹、平野、曠野或叢草之焚燒或以火燎地面)
- 爆炸引起之火災。
- 閃電雷擊。
- 救護損失。
|
| |
(二) |
額外費用之補償 |
- 防止損失擴大之費用負賠償責任,按不足額比例分攤,不受保險金額之限制。
- 殘餘物清除費用負賠償責任,按不足額比例分攤,以保險金額限。
|
防止損失擴大之費用負賠償責任,按不足額比例分攤,不得超過保險金額。 |
| |
(三) |
臨時住宿費用 |
臨時住宿費用最高每日3000元,60日為限(僅保動產不適用) |
|
| |
(四) |
損失 |
因承保風險事故所致政府面另之焚毀或拆或拆除損失。 |
|
| 四. |
保險金額 |
1.一年期:
(1)建築物:
a. 實際現金價值
b. 重置成本
(2)動產:實際現金價值
2.長期: 實際現金價值 |
實際現金價值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