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監)證費 契稅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不動產遇有買賣、承典、交換 、贈與、分割或占有 而取得權利時,以鄉鎮區公所為監證, 按價抽取百分之一監證費,列入預算, 充該鄉鎮區公所經費 。取得權利人依公證法作成公證書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公證及監證可互相替代,且因公證費用較低,故常以公證取代監證。 公證費=房屋現值×0.1%+27元 監證費=房屋現值×1% 印花稅=契價×0.1% 登記規費 (A)登記費=契價×0.1% (B)書狀費=80元/張 資料申請費 土地、建物謄本:人工-5元;電腦-20元 地籍圖:人工-5元;電腦-5元 建物平面圖:人工-5元;電腦-5元 地價證明:人工-5元;電腦-10元(每筆) 土地使用分區證明:人工-5元;電腦-100元(五筆土地以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