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權利書狀之種類
1.土地所有權狀:
光復初期至現在,對土地所有人,發土地所有權狀;若共有土地,則僅對其中
一人發土地所有權狀。
2.建物改良物所有權狀:
現有建物如有登記均發給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
3.他項權利證明書:
除所有權外之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抵押權、典權等,如有登記則發給他
項權利證明書,目前不動產以抵押權設定登記為代表。
目前針對不動產登記核發以下三種權利書狀:
1.土地所有權狀:有關所有土地,經登記者。
2.建物改良物所有權狀:有關所有房屋經登記者。
3.他項權利證明書:有關他項權利經登記者。
二、權利書並非唯一代表產權
權利書狀僅是一種憑證,證明你是所有權人,但權狀易偽造,且產權有任何
異動或設定他項權利時,均以登記簿所登記者為準。
三、權狀的內容
將上述所提及之三種常見權狀的內容,分別概述如下:
(一)土地所有權狀
1.所有權人:土地所有者
2.管理人:例如遺產管理人、失蹤人之財產管理人、祭祀公業、神明會、
寺廟依法均設置財產管理人。
3.住所:指所有權人之戶籍所在地
4.土地標示:
A.座落:土地所在地,目前依市、區、段、小段為記載
B.地號:目前依段落每筆土地編訂一地號
C.地目:依土地使用編定區分:建、林、旱田等地目
D.面積:以公制單位計公頃、公畝、平方公尺、平方公寸
5.權狀範圍:指土地所有權人擁有該土地的範圍
6.原因日期:指公定契約書訂定日期,核算土地增值稅,前次移轉地價之
日期。
7.登記日期:地政機關依法登記於登記簿之日期,此為發生對抗第三者效
力之時刻。
8.權狀字號:地政機關核發權利書狀之字號。
9.發狀日期:地政機關核發權利書狀的日期。
(二)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
1.所有權人:同土地權狀。
2.管理人:同土地權狀。
3.住所:同土地權狀。
4.基地座落:指房屋所座落的土地而言。
5.建物門牌:指房屋之所在地而言。
6.建號:目前地政機關針對前一有登記之房屋均依段落編定一建號,以便於
管理。
7.建築完成日期:指使用執照核發的日期。
8.建築式樣:目前建築式樣有本國式及西洋式。
9.主要建築材料:指房屋所用之建材,目前有木造、加強磚造、鋼筋混凝土、
鋼骨鋼筋混凝土。
10.建物面積:依公制單位計包括:
A.主建物面積:即室內面積
B.附屬建物:指陽臺、花台、露臺等
C.公共設施:指共同使用部份,包括:屋頂突出物、樓梯間、電梯間、
地下層等
11.權利範圍:指建物所有權人擁有該建物的範圍。
12.登記日期:同土地權狀。
13.權狀字號:同土地權狀。
14.發狀日期:同土地權狀。
目前針對公共設施(即共同使用部份)已不另發所有權狀(內政部72.4.28
台內地字第153743號函)
(三)他項權利證明書:以抵押權設定登記為代表
1.權利人:一般均為債權人向銀行借貸,則以總行為代表分行不具名。
2.設定標的:以不動產為標的,包括土地、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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