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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約須知



一、前言

    當承買人查閱產權沒有問題,即進行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之程序,以確定買
賣之行為,完成購屋的手續。人是權利及義務之主體,任何契約必須符合法律規
定,否則契約無效。

二、契約之主體
承買人:即購屋者,移轉登記時稱「權利人」。
出賣人:即售屋者,移轉登記時稱「義務人」。
依民法第六條之規定: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所以人一出生直到死
亡均得為簽約之主體。依「行為能力」可區分為三種人,分述如下:
1.有行為能力人
A.成年人--依民法第十二條之規定:滿二十歲為成年,成年人有行為能力。
B.結婚成年制--依民法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未成年人已結婚者有行為能力。
以上之兩種人均得依其自由意願為簽約及登記之主體。

☆依民法第1017條規定:
    聯合財產中夫或妻之原有財產各保有其所有權。因而,已有明確確定聯合財
產制夫妻所有權之歸屬。此條文於民國74年6月3日公佈,而於74年6月5日
施行生效,(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規定:法規明定自公佈日或發布日施行者,
自公佈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

☆親屬篇施行法第6之1條規定:
中華民國七十四年六月四日以前結婚,並適用聯合財產制之夫妻,於婚姻關係存
續中以妻之名義在同日以前取得不動產,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於本施行法中華
民國八十五年九月六日修正生效一年後, 適用中華民國七十四年民法親屬編修
正後之第一千零十七條規定:
   A.婚姻關係尚存續中且該不動產仍以妻之名義登記者。
   B.夫妻已離婚而該不動產仍以妻之名義登記者。

2.限制行為能力人
    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民法第十三條第二項),因此
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為之契約行為,屬於效力未定,必須經
由法定代理人之承認始生效力。因此,其不得單獨為簽約之主體。於登記時亦同
(民法第77∼81條參照)

3.無行為能力人
A. 未滿七歲:依民法第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無行為能
              力。
  B.禁治產人:依民法第十五條規定--禁治產人無行為能力。
              無行為能力人之意思表示「無效」,此為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
              之規定,因此無行為能力人不得單獨為簽約及登記之主體。再依
              民法第七十六條規定:無行為能力人,由法定代理人代為意思表
              示,並代受意思表示,所以無行為能力人由法定代理人全權代為
              簽約及辦理登記。
    綜觀以上,限制行為能力及無行為能力得為權利義務之主體,但不管其承買
    或出賣不動產,皆必須由法定代理人出面處理。

(二)法人:
    依民法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法人於法令限制內有享受權利和負擔義務之能
力,因此法人之權利能力始於設立,終於解散。

三、授權行為
    任何契約的完成以本人出面最恰當,尤其不動產之買賣。因牽涉金錢數目大、
責任較重,代書均要求本人出面。若本人無法出面,則必須提出合法之授權書。

    依民法第五百三十四條之規定房地產之處分必須特別委任,因而特別委任書
或授權書必須以文字詳細記載委任人、受任人之個人資料及房地產之標示、權利
範圍以及授權處分行為。

目前常用之授權書分述如下:
1.國內授權
    A.公證授權:授權人及被授權人親自前往法院公證處完成之授權書。
    B.私下授權:所有權人在國內無法親自簽約,而出具特別授權之委任書,授
      權「被授權人」全權簽約、收款、辦理移轉登記有關之一切事宜。該授權
      書必須經由所有權人親自簽名,加蓋印鑑印章附印鑑證明、身分證影本。
2.國外授權:不動產之處分若所有權人在國外,應出具由我國駐外單位簽證之授
  權書。憑此授權書辦理移轉登記時只要提供被授權人之印鑑證明、印鑑印章、
  身分證明文件即可辦理。

四、簽約當事人應具備之文件
(一)承買人
1.自然人:
    A.身分證影本三份或戶口名簿影本三份或戶籍謄本三份
    B.印鑑證明一份(法院公證用)
    C.印鑑印章
    D.若需辦理銀行貸款,則附加兩份印鑑證明及戶籍資料
    E.若承買人為未成年人,則加附未成年人之法定代理人之以上A,B,C,D文件
2.法人:(以公司為例)
    A.公司執照影本三份
    B.公司負責人之資格證明及印鑑證明三份
    C.公司負責人之身分證明文件三份(同自然人第? 項目之文件)
    D.公司大、小印鑑印章

(二)出賣人
1.自然人:
    A.身分證影本三份或戶口名簿影本三份或戶籍謄本三份
    B.印鑑證明三份
    C.印鑑印章
    D.土地建物權狀正本
    E.最近一期房屋稅單及地價稅單
    F.若出賣人辦理自用增值稅,則多附一份戶口名簿影本或全戶戶籍謄本
    G.若出賣人為未成年人,則加附未成年人之法定代理人之上述文件
2.法人:
    A.公司執照影本
    B.公司負責人之資格證明及印鑑證明三份
    C.公司負責人之身分證明文件三份(同自然人第? 項目之文件)
    D.會議記錄(股東出售)
    E.土地建物權狀正本
    F.最近一期房屋稅單及地價稅單
    G.公司大、小印鑑印章

(三)債務清償時權利人、義務人應準備之文件

1.義務人(銀行):
    A.抵押權塗銷同意書一份
    B.原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一份
    C.他項權利證明書一份
    D.若義務人為私人則須檢附身分證影本一份及印鑑證明一份
2.權利人(即所有權人):
    A.身分證影本一份或戶口名簿影本一份或戶籍謄本一份
    B.私章

五、契約之簽訂
    不動產買賣契約之簽訂通常是委由代書(土地登記代理人)代為產權調查確認
產權沒有問題,再由雙方當事人約定時間、付款條件,並請代書代為簽訂、辦理
產權移轉登記之一切事宜。

    實務上的不動產契約有兩種:一種是代書依據當事人合意之總價、付款條件
所簽訂之契約俗稱私契,即實際交易價格之契約。另一種是登記用之契約,公定
契約書,俗稱公契,土地依當時公告現值計算總值,房屋依政府核定之房屋評定
現值計算(約為房屋稅單上課稅現值)。

私契:實際交易價格之契約。
公契:公定契約書,申報契稅、增值稅、登記移轉用之契約書。

(一) 付款方式:房屋仲介所牽涉的買賣以成屋為主,因此針對房屋買賣付款方式
              作介紹:
1. 確定總價--即私契中雙方所合意之價格,再依總價以目前付款習慣分四次
              付款:
      A.簽約款:約佔總價款之百分之十∼二十;於雙方簽訂私契約書時給付。
      B.用印備證款:約佔總價款百分之三十∼四十;於雙方交付產權移轉登記
        所需之文件,並蓋妥公定契約書表、報稅書表之同時給付。
      C.完稅款:約佔總價款百分之三十;於增值稅、契約核定,雙方會同完稅
        時給付。
      D.交屋尾款:約佔總價款百分之二十;於產權移轉完成、賣方交屋時給付。
    2.注意事項:
      A.一般而言,有關付款方式上,賣方原則上在交付證件、用印完成時均要
        求取得價款百分之五十以上。
      B.賣方原有之銀行貸款必須在總價款中先扣除,再分算付款,而以最後一
        期付款清償為宜。
      C.付款辦法並非一成不變,在不違反誠信原則下由雙方協議達成。而目前
        買方均要求百分之六十∼七十之銀行貸款,因此貸款部份視同尾款,其
        他款項(自備款)則依百分比逐次給付。針對銀行貸款部份,雙方會同至
        銀行撥款,不得由買方單獨撥款,藉以確保雙方交易之安全。
      D.一般簽約款及用印款之間的付款時間以七天為宜,但亦可同時進行。

(二) 確定買賣費用之負擔:依民法第378條之規定--買賣費用之負擔,除法律另
    有規定或契約另有約定、或另有習慣外,依下列之規定:
A. 買賣契約之費用,由當事人雙方平均負擔。(而習慣上所稱的不動產買賣
      費用係指一般之簽約費)。
    B.移轉權利之費用、運送標的物至清償地之費用、交付之費用皆由賣方負擔。
      & 一般所稱之不動產費用係指發生在賣方之費用。
      例如:清償塗銷賣方原貸款之費用、交屋前之稅費、水電瓦斯費、修繕費
    C.受領標的物之費用、登記之費用及送交清償地以外處所之費用,由買受人
      負擔,一般所稱之不動產交易係指發生在買方之費用。
      例如:買賣移轉登記之費用(代書代辦費)、地政機關之登記規費、契約書
      之印花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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