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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價稅節稅錦囊



一、 前言: 已規定地價的土地,除課徵田賦者外,應課徵地價稅,地價稅採累
進稅率課徵,為使 納稅義務人了解如何節省稅額,特就地價稅較常適用之特別
稅率之減免規定加以介紹 ,以使納稅義務人達到節稅目的。

二、 適用特別稅率可享受較輕的稅負: 自用住宅用地、國民住宅用地、勞工宿
舍用地、工業用地等每年十月七日(開徵前四 十日)前申請者,當年即可適用
較低的稅率,以達到節稅的目的。 



用地別 適用稅率 適用條件 申請時間 申請時應檢附資料 
自用住宅用地 千分之二 1.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
  直系親屬於該地設有戶籍
  登記。
2.無出租、無營業。
3.土地上的房屋為土地所有
  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
  所有。
4.都市土地以三00平方公
  尺(九0.七五坪)為限
  ;非都市土地以七00平
  方公尺(二一一.七五坪
   )為限。
5.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
  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以一
  處為限。 1.十月七日以前申請核
  准者,本年度開始適
  用。
2.十月八日以後申請核
  准者,次年才能適用
3.前已申請核准者,免
  再申請。但如果該土
  地所有權有移轉,移
  轉後用途未變,除夫
  妻聯合財產更名外,
  其他(買賣、贈與、
  繼承共有物分割、持
  分增加的土地)新所
  有權人仍須申請始能
  適用。 1.填具申請書。
2.全戶戶口名簿影
  本。
3.建築改良物所有
  權狀影本或使用
  執照影本。
4.無前項資料者,
  請檢附地政機關
  核發的建築物勘
  測成果圖(表)
  ,或房屋基地座
  落申明書。 
國民住宅用地 千分之二 依左列方式興建之國民住宅,
自動工興建或取得土地所有權
之日起:
1.政府直接興建。
2.貸款人民自建。
3.獎勵投資興建。 1.十月七日以前申請核
  准者,本年開始適用
2.十月八日以後申請核
  准者,次年才能適用
  。
3.前已申請核准者,免
  再申請。 1.填具申請書。
2.政府直接興建的
  國民住宅,檢附
  建造執照影本或
  取得土地所有權
  證明文件。
3.貸款人民自建或
  獎勵投資興建者
  ,檢附建造執照
  影本及國民住宅
  主管機關核准的
  證明文件。 
勞工宿舍用地 千分之二 1.公民營企(事)業興建之
  專供勞工居住之用地。
2.無適用面積的限制。 同上 1.填具申請書。
2.建造執照或使用
  執照影本。
3.勞工行政主管機
  關之證明文件。 
工業用地 千分之十 1.依區域計畫法或都市計畫
  法劃定的工業區。
2.工業主管機關核准工業或
  工廠使用範圍內的土地。
3.依其他法律規定之工業用
  地。 同上 1.填具申請書。
2.工業主管機關核
  准的使用計畫書
  圖,或工廠設立
  許可證及建造執
  照影本等。
3.已開工生產者,
  應檢附工廠登記
  證影本。 
私立公園、動
物園、體育場
所、加油站、
停車場等用地 千分之十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規劃使
用的土地。 同上 1.填具申請書。
2.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核准的有關文
  件影本。
3.使用計畫書圖或
  組織設立章程影
  本。
4.使用執照或建築
  改良物所有權狀
  影本。
5.停車場用地另附
  停車場登記證。 
都市計畫公共
設施保留地 千分之六 在保留期間仍為建築使用者。 免申請 根據主管地政機關通
報資料辦理。 


三、符合申請減免地價稅的土地:
用地別 適用條件 減免標準 申請時間 申請時應檢附資料 
巷道、廣場用
地 私有無償供公共使用土地
使用期間,但建築房屋應
保留的法定空地不予免徵
。 全免 1.十月七日以前申請核
  准者,本年開始適用
  。
2.十月八日以後申請核
  准者,次年才能適用
  。
3.前已申請核准者,免
  再申請。 1.填具申請書。
2.都市計畫預定道
  路用地,現為空
  地或已成道路,
  檢附建設機關(
  縣政府或鄉鎮公
  所)證明文件,
  使用情形欄填明
  路街巷弄號。
3.私有土地供私設
  巷道,無償供公
  共使用者,檢附
  地籍圖謄本影本 
騎樓走廊地 供公共通行的騎樓走廊地
:
1.地上無建築改良物者。
2.地上有建築改良物一
  層者。
3.地上有建築改良物二
  層者。
4.地上有建築改良物三
  層者。
5.地上有建築改良物四
  層以上者。 

全免 
減徵1/2 

減徵1/3 

減徵1/4 

減徵1/5
 同上 1.填具申請書。
2.建築改良物權狀
  或使用執照影本
  及地籍圖謄本。 
教會、教堂、
寺廟等用地 有益於社會風俗教化之宗教
團體,經辦妥財團法人或寺
廟登記,其專供公開傳教佈
道之教堂、經內政部核准設
立之宗教教義研究機構、寺
廟用地及紀念先賢先烈之館
堂祠廟用地全免。但用以收
益之祀田或放租之基地,或
其土地係以私人名義為所有
權登記者不適用之。 全免 同上 1.填具申請書。
2.寺廟登記證影印
  本。
3.財團法人登記證
  影本。
4.註明地號之土地
  使用情形平面圖
  。 
公共設施保留
地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
在保留期間未作任何使用,
並與使用中的土地隔離者。 全免 同上 1.填具申請書。
2.都市計畫土地分
  區使用證明。 
山崩、地陷、
流失、沙壓等
土地 因環境限制及技術上無法使
用的土地。 全免 同上 1.填具申請書。
2.有關證明文件資
  料影本。 
供政府機關、
公立學校及軍
事機關、部隊
、學校使用之
土地 無償提供,使用期間。 全免 免申請 由使用機關通報稅捐
稽徵處主動辦理減免
。 
區段徵收或重
劃土地 於辦理期間致無法耕作或不
能為原來使用而無法收益者 全免
*辦理完成
後減半徵收
兩年。 免申請 由地政機關列冊通知
稅捐稽徵處主動辦理
減免。 
限建、禁建土
地 由國防部會同內政部指定海
岸、山地或重要軍事設施區
,經依法劃為管制區而實施
限建或禁建之土地。 1.限建之
土地,減徵
百分之三十
2.禁建之
土地,減徵
百分之五十
;但因禁建
致不能建築
使用且無收
益者,全免 免申請 由國防軍事機關列冊
敘明土地標示及禁、
限建面積通知稅捐稽
徵處主動辦理減免。 
水源特定區土
地 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依都市
計畫程序劃定為水源特定之
土地。 1.農業區
及保護區,
減徵百分之
五十。
2.住宅區
,減徵百分
之三十。
3.商業區
,減徵百分
之二十。 免申請 古蹟主管機關列冊敘
明土地標示,使用分
區送稅捐稽徵處辦理
減免。 
古蹟保存用地 依法劃定為古蹟保存區或編
定為古蹟保存用地。 1.土地或
建築物之使
用及建造受
限制者,減
徵百分之三
十。
2.禁建之
土地,減徵
百分之五十
;但因禁建
致不能建築
使用且無收
益者全免。 免申請 由水源特定區管理機
關列冊敘明土地標示
、使用分區送稅捐稽
徵處主動辦理減免。 
飛航管制區土
地 依飛航安全標準及航空站、
飛行場、助航設備四週禁止
限制建築辦法規定禁止建築
之土地。 1.禁建土
地減徵百分
之五十。
2.禁建致
不能建築使
用且無收益
者全免。
3.限建土
地減徵百分
之三十。 免申請  由民航主管機關提供
機場禁建限建管制圖
送稅捐稽徵處主動辦
理減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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