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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稅計算公式實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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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稅計算公式實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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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平方公尺申報現值或公告現值×該宗土地面積×移轉持分=申報現值總值
20,000元×100平方公尺×1/2 =1,000,000元(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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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平方公尺原規定地價×該宗土地面積×移轉持分×物價指數=按物價指數調整後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申報現值或前次移轉現值總額
5,000元×100平方公尺×1/2 ×150%=375,000元(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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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現值總額-按物價指數調整後原規定或前次移轉現值總額-已繳工程受益費、土地重劃費用=漲價總額
1,000,000元-375,000 元-(20,000元+30,000元)=57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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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漲價總額575,000元 /(2)原地價總額
375,000元= 漲價倍數 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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漲價倍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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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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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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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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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稅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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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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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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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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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住用地稅率一律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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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進差額百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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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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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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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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漲價總額×稅率-(按物價指數調整後原規定×累進差額百分比)=查定稅額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總額
- 一般用地:575,000元×50%-(375,000元×10%
)=250,000元
- 自住用地:575,000元×10% =57,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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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定稅額加減徵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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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購買荒地或空地未經改良利用加徵10%,經重劃後第一次移轉減徵40%
查定稅額250,000元×40% =1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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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繳地價稅之計算【抵繳稅額不超過查定稅額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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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權人在持有土地期間,經重新規定地價者,其增繳之地價稅自重新規定地價起(按新地價核計之稅額),每繳納一年地價稅抵繳該筆土地應繳土地增值稅1%(繳納半年者,抵繳0.5%)
設本例係於78年10月1日購入土地,於80年7月1日重新規定地價,於83年3月1日出售。則自重新規定地價起計繳納二年半地價稅,應抵繳土地增值稅總額2.5%。
(甲)一般用地:250,000元×2.5%=6,250元
(乙)自住用地:57,500元×2.5%=1,43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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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查定稅額-減徵-增繳地價稅=應納稅額
(甲)一般用地:250,000元-100,000元-6,250元=143,750元
(乙)自住用地:57,500元-100,000元-1,438元=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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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土地,若符合下列規定其增值稅按10%計徵:
- 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公畝部份。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七公畝部份。
- 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
- 出售土地於出售前一年內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
- 土地所有權人,依自住用地稅率繳納土地增值稅以一次為限。
- 自用住宅用地,以其土地上之建築改良物屬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者為限。
- 自用住宅用地又建築工程完成未滿一年者,建物之評定現值不及所佔基地公告土地現值10%者,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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