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用住宅用地重購退稅
適用要件:
1.土地出售後二年內重購或先購買土地二年內再出售土地。
2.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土地增值稅後餘額。
3.原出售土地及新購土地所有權人同屬一人。
4.出售土地及新購土地地上房屋須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
並且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
5.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公畝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七公畝部分。
6.出售土地於出售前一年內沒有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行為。
7.新購的土地必須要經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課徵地價稅。
檢附證件:
1.原出售土地向地政機關登記時契約文件或被徵收日期之證明文件影本。
2.新購土地向地政機關登記時契約文件影本。
3.出售土地之土地增值稅繳款書收據聯正本。
4.出售土地地上建物證明文件及戶口名簿影本。
(已按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者免附)
5.新購土地核准按自用住宅稅率課徵地價稅文件影本。
6.出售土地及重購土地登記日期證明文件。
7.新購土地之地上物證明文件。
申請期限:
1.先賣後買者於重購後申請。
2.先買後賣者於出售後申請。
3.申請的期限尚無限制。
申請地點:原出售土地之主管稽徵機關。
節稅情形:就已繳納的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
實例
張三於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一日出售自用住宅用地一筆,申報移轉現
值總價一百萬元,課徵土地增值稅二十萬元。張三復於民國八十七年一月十日購
進自用住宅用地一筆,申報移轉現值為九十萬元,請問張三可申請退稅若干?
1.先決定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
新購土地申報移轉現值-(出售土地申報移轉現值-土地增值稅)=不足數額
90萬元-(100萬元-20萬元)=10萬元
2.張三可申請退還土地增值稅十萬元。
3.假設新購土地申報移轉現值為一一0萬元,則不足額為三十萬元,已繳納之
土地增值稅二十萬元可全部申請退還。
110萬元-(100萬元-20萬元)=30萬元
4.假設新購土地申報移轉現值為六十萬元,則不足額為負數,已繳納之土地增
值稅,不得申請退還。
60萬元-(100萬元-20萬元)=-20萬元
5.其他相關規定
(1)重購退稅列卡管制,重購土地五年內再行移轉或改變用途者,補繳原退稅款。
(2)只要不違反上述限制,重購退稅沒有次數限制。
(3)出售時沒有申請優惠稅率課徵的自用住宅用地,也可申請重購退稅。
(4)同時出售多處自用住宅用地,只要符合要件,可申請重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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