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稅捐種類 | 納稅義務人 | 課稅內容 | 稅基 | 稅率 | 計算方式 | 課稅時機及繳納地點 | 核課機關 |
| 房屋稅 | 所有權人 | 固定之建築物及附屬建物 | 房屋評定現值 | 住家1.38%、營業3%、非住家非營業2%、廠房1.5% | 評定現值×稅率 | 每年5月1日至5月30日於各地銀行繳納 | 稅捐處 |
| 地價稅 | 所有權人 | 已規定地價之土地 | 申報地價 | 自用住宅 0.2%一般 1%工業用地 1%公共保留地 0.6% | 申報地價總額累進計算 | 每年11月16日至12月15日於各地銀行繳納 | 稅捐處 |
| 契稅 | 取得所有權者 | 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占有 | 房屋評定現值(契價) | 買賣6%贈與占有7.5%典權5% 交換分割 2.5% | 契價×稅率 | 立約後30日內申報,稅單核發後30日內於各地銀行繳納 | 稅捐處或鄉鎮市公所 |
| 土地增值稅 | 買賣為出賣人 贈與為受贈人 | 按土地漲價總數額 | 前後移轉現值 | 一般一倍以下40% 一∼二倍50%二倍以上60%自用10% | 按漲價倍數累進計算課徵 | 立約後30日內申報,稅單核發後30日內於各地銀行繳納 | 稅捐處 |
| 遺產稅 | 繼承人 | 動產、不動產 及其他一切有財產價值之權利 被繼承人死亡之時價 | 土地公告現值 房屋評定現值 | 2%∼50% 共10級 | 遺產淨額×稅率 | 被繼承人死亡六個月內申報 稅單核發後二個月內於各地銀行繳納 | 鄉鎮市公所、國稅局及各地稽徵所 |
| 贈與稅 | 贈與人 | 動產、不動產 及其他一切有財產價值之權利 | 贈與時之時價土地公告現值 房屋評定現值 | 4%∼50% 共10級 | 贈與淨額×稅率 | 贈與行為發生一個月內申報,稅單核發後二個月內於各地銀行繳納 | 鄉鎮市公所、國稅局及各地稽徵所 |
| 教育捐 | 房屋所有人 | 營業用房屋 | 附加 房屋評定現值 | 營業用房屋稅30% 營業用房屋稅×30% | | 隨房屋稅同時核課 | 稅捐處 |
| 監證費(公證費) | 取得所有權者 | 建物買賣等 | 契約價值 | 1% 0.1% | 契約價值×稅率 | 契稅單核發時或辦理公證時稅單核發後30日內向各地銀行繳交 | 鄉鎮市公所 法院 |
| 印花稅 | 取得所有權者立據人 | 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 銀錢收據
| 契約價值 | 0.1% 0.4% | 契約價值×稅率 | 立約時 交付時 | 稅捐處 |
| 財產交易 所得稅 | 出售房屋所有權人 | 房屋 | 房屋評定現值 | 6%∼40% 共5級 | 北市23%、高市20%、省轄17%、縣轄14%、鄉鎮市12% | 房屋出售之次年3月31日前併同其他所得申報 | 稽徵所 |
| 營業稅 | 出售房屋所有權人 | 房屋 | 契約價值 | 5% | 契約價值×稅率 | 交易發生開立發票時 | 稅捐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