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適用要件: 1.土地出售後二年內重購或先購買土地二年內再出售土地 2.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土地增值稅後餘額 3.原出售土地及新購土地所有權人同屬一人 4.自營工廠出售另於其他都市計畫工業區或政府編定之工業用地內購地設廠者 二、檢附證件: 1.原出售及重購土地向地政機關辦理登記時之契約文件影本 2.原出售及重購土地工廠登記證明文件 3.原出售及重購土地之土地登記簿謄本 4.原出售及新購土地都市計畫土地分區使用證明或都市計畫外證明文件 5.原出售地土地增值稅繳款書收據聯正本 三、申請期限: 1.先賣後買者於重購後申請 2.先買後賣者於出售後申請 3.申請的期限尚無限制 四、申請地點:原出售土地之主管稽徵機關 五、節稅情形 就已繳納的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