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適用要件:
1.土地出售後二年內重購或先購買土地二年內再出售土地
2.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土地增值稅後餘額
3.原出售土地及新購土地所有權人同屬一人
4.自耕之農業用地出售另行購買仍供自耕之農業用地
二、檢附證件:
1.原出售及重購土地向地政機關辦理登記時之契約文件影本
2.原出售及重購土地之土地登記簿謄本
3.都市計畫土地分區使用證明或都市計畫外證明文件
4.重購土地所有權人對重購土地能自耕之證明文件
5.原出售地土地增值稅繳款書收據聯正本
三、申請期限:
1.先賣後買者於重購後申請
2.先買後賣者於出售後申請
3.申請的期限尚無限制
四、申請地點:原出售土地之主管稽徵機關
五、節稅情形:就已繳納的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
備註:農民購買農地繼續作農業使用者,另有免稅規定,納稅義務人可考慮選擇
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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