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稅的課稅對象是指凡是中華民國國民,且經常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內者,應就
其在境內、境外的全部遺產課徵遺產稅,並於繼承發生後六個月之內申報。遺產
稅採累進稅率計稅,稅率自2%至50%不等,繼承人可以利用隔代繼承、債務、
變更國籍、購買保險或藝術品等方式,來達到節稅效果。
一、以繼承方式移轉房地產
一般而言,遺產稅目前有免稅額七百萬元,配偶的扣除額四百萬元,每位繼承人
有四十萬元的 扣除額及被繼承人的喪葬費用一百萬元,若以一標準的四口之家,
可適用的遺產稅免稅額和扣除額等,至少有一千二百八十萬元。所以若被繼承人
沒有很多遺產時,可以採取以遺產方式移轉房地產給子女,可能還比較划算。
二、以隔代繼承來節稅
稅法規定,具有繼承順位的未成年人,按年齡距屆滿成年(二十歲)的年數,每
年可以加扣四十萬元;所以若被繼承人的成年子女全部拋棄繼承,而由未成年孫
子女繼承,就可增加扣除額。而且子女人 數,一般比孫子女少,所以如果能夠
合作,全部讓孫子女繼承,可以增加扣除額,降低遺產稅。此外,隔代繼承還可
免掉一次贈與稅。
三、運用債務的節稅策略
被繼承人死亡前未清償的債務,包括私人借貸,及尚未繳納的綜合所得稅、地價
稅、房屋稅等等,均可自遺產中扣除,所以遺產稅也可以降低。當被繼承人名下
有很多房地產時,為避免子孫繼承房地產 時,要繳太多遺產稅,可採取房地產
抵押貸款,負有債務,而在生前將現金贈與子女,使子女於被繼承人死亡後有財
力繳清貸款及遺產稅,同時還省些遺產稅。
四、不要輕易拋棄繼承
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於申報遺產稅時配偶有扣除額四百萬元,每一繼承人
有四十萬元的扣除額,如繼承人拋棄繼承者,將無法享受其扣除額。基於節稅立
場,依規定,繼承人間不論如何分割遺產,繼承多寡,都不發生繼承人間相互為
贈與的問題,所以繼承人應儘量避免拋棄繼承,而用遺產分割協 議繼承。
五、變更國籍或僑居國外的節稅策略
被繼承人如果為經常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外者,如華僑或外國人,只須就其在中華
民國境內的財產課徵遺產稅,而不及於國外部分的財產。所以,被繼承人可以採
取歸化並變更為其他國家國籍或 僑居國外,如此即可節省遺產稅的負擔。
六、利用藝術品及保險來節稅
遺產與贈與稅法規定遺產中有關文化、歷史、美術的圖書物品,只要繼承人向稽
徵機關聲明登 記,就可以不計入遺產總額,直到繼承人將此項圖書、物品轉讓
時,才須自動申報補稅,所以多買 些有增值的古董、美術品,既可以保值,以
後留給後代又可節省遺產稅的負擔。 一般而言,保險除了給予個人或家庭的生
活保障外,在稅法上也有一些優惠。如每年支付的保 險費,每人每年可以在綜
合所得稅申報中列舉扣除最高二萬四千元外,而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及軍 公教
保險的保險給付,皆屬於免納綜合所得稅的所得。所以不論是購買死亡保險(到
期不能領回, 只有死亡發生時可領保險金)或生存保險(到期可領回),一旦契
約約定中的事件發生,或是契約 期滿,保險公司所給付的保險金都不需要繳稅。
另外,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的人 壽保險金額、公教人員或勞
工的保險金額,可以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所以,被繼承人若能善用保 險,不
僅生前可節省綜合所得稅,死後仍能節省繼承人遺產稅的負擔。
七、扣抵稅額及利息
被繼承人死亡前三年所贈與的財產,依規定併入遺產課徵遺產稅,已繳的贈與稅,
可連同當地 銀行業通行的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計算的利息,從應納遺產稅額內
扣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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