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契稅條例規定,不動產遇有買賣取得權利時,以鄉、鎮(區)公所為監證, 監證費為所購房屋評定現值的一%。也就是說如果納稅義務人所購的房子評定現 值(契價)為五百萬元,那麼就要繳納五萬元的監證費,這實在是一筆十分大的 開銷,但只要利用公證法的規定,採取法院公證方式,可以只付十分之一的稅款。 另外尚可利用自地自建、交換移轉代替買賣移轉、購買國宅等方式,以達到減免 契稅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