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用住宅用地申請
適用要件:
1.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前一年內未曾供營業或出租之住宅用地
2.地上建物須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並已在該地辦理戶籍
登記
3.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公畝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七公畝部分
4.一人一生享用一次為限
5.自用住宅建築完成一年內者,其評定房屋現值達所占基地公告現值百分之十
檢附證件:1.戶口名簿影本
2.建築改良物證明文件
申請期限:1.一般買賣案件於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時
2.土地現值申報書未註明申請者,於繳款書繳納期限屆滿前
3.單獨申報或無須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案件,應於收到稽徵機關通知
之次日起三十日內
申請地點:土地所在地之主管稽徵機關
節稅情形:適用百分之十優惠稅率
有關自用住宅用地的其他規定:
1. 同一土地所有權人同時出售自用住宅用地,視為「一次」出售,享受優惠稅
率課徵土地增值稅(72.11.16台財稅38135號)
同一土地所有權人,持有多處自用住宅用地同時出售,如果合計面積不超過
都市土地三公畝或非都市土地面積七公畝,可視為「一次」出售,按自用住
宅優惠稅率繳納土地增值稅。至於「同時出售」,除了訂約日期應相同外,
向稅捐機關申報移轉現值日也要相同。
2. 住宅從事家庭副業,或兼供家庭洋裁使用土地,出售時可以享受優惠稅率繳
納土地增值稅。
所謂作營業使用,並不包括免辦營利事業登記的家庭副業,例如個人利用自
用住宅從事的家庭理髮、燙髮、美容、洋裁、花藝等家庭手工藝副業。出售
這些不須營利事業登記家庭副業使用之土地,仍然可以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
率繳納土地增值稅。(財政部70.12.23.40665 財政部69.6.29.31741)
3. 房地騰空待售,以致在簽定買賣契約時,戶籍已不在該土地上,仍可享受自
用住宅優惠稅率繳納土地增值稅。(財政部72.8.17.台財稅第35797號)
土地所有權人為騰空房地以待出售,以致在簽訂契約時,戶籍不在出售的土
地上,與自用住宅的要件不符,原不得認為繼續供自用住宅使用,但是,為
了顧及納稅義務人實際上的困難,凡是遷出戶籍距離出售時間不滿一年,仍
然可以享受自用住宅優惠稅率繳納土地增值稅。
4. 房地供村里長職務使用,出售時可以享受優惠稅率繳納土地增值稅。(財政
部68.11.2.台財稅第37663號)
房地部分供村里長職務使用,如果確實沒有出租,而且符合自用住宅要件,
出售時可享受自用住宅優惠稅率繳納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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