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遺產稅的意義:
對人死亡後遺有之財產,所課徵的賦稅。以促使社會財富重分配。
二、被繼承人有700萬元免稅額。
贈與人每年可享有100萬元的免稅額。且配偶相互贈與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
父母在子女婚嫁贈與的財物有100萬元的免稅額。
三、 扣除額:
1.遺有配偶,可自遺產總額中扣除400萬元。
2.父母扣除額100萬元,子女(直系血親卑親屬)、兄弟姊妹及
祖父母,每人可扣除40萬元,未成年者按其至20歲的年數,每年加扣40萬
元。
3.被繼承人死亡前6-9年內所繼承的財產,若已納遺產稅,五年內可全數扣除,
按年遞減扣除80%(前6年)、60%(前7 年)、40%(前8年)、20%(前9年)。
4.被繼承人日常生活必需之器具及用具可扣除72萬元。
5.可扣除100萬元喪葬費用。
6.被繼承人職業上工具可扣除40萬元。
7.殘障者特別扣除額500萬元。
8.計算公式:
遺產總額-免稅額-扣除額=課稅遺產淨額
課稅遺產淨額×適用稅率-累進差額-扣抵總額及利息=應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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