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契稅的課稅範圍:
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購用公
定契紙,申報繳納契稅。但在開徵土地增值稅區域之土地,免徵契稅。地政機關
依據契稅繳納收據辦理權利變更登記。
二、契稅納稅義務人及稅率:
| 契稅種類 | 稅率 |
| 買賣契稅 | 百分之六 |
| 典權契稅 | 百分之四 |
| 交換契稅 | 百分之二 |
| 贈與契稅 | 百分之六 |
| 分割契稅 | 百分之二 |
| 占有契稅 | 百分之六 |
三、稽徵程序:
(一) 納稅義務人應於不動產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契約成立之日
起,或因占有而依法申請為所有人之日起卅日內,填具契稅申報書,
檢同產權契約書狀憑證,在台灣省縣轄部分,向當地鄉鎮市公所申報;
在直轄市及省轄市部分,向當地稅捐稽徵處申報契稅。
(二) 不動產移轉發生糾紛時,以法院判決確定日為申報起算日,並應於三
十日內申報契稅。
(三) 向政府機關承買、領買或標購公產、或向法院標購之不動產,應以產
權移轉證明書或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明書核發日起三十日內申報契稅。
四、減免規定:
1. 各級政府機關、地方自治機關、公立學校因公使用而取得之不動產免繳
契稅,但供營業用者不在此限。
2.政府經營之郵政、電信事業因業務使用而取得之不動產免繳契稅。
3.政府因公務需要,以公有不動產交換,或因土地重劃而交換不動產取得
所有權者免繳契稅。
4.因繼承而取得不動產所有權者免繳契稅。
5.家庭農場因擴大經營規模或共同經營,在同一農產專業區內交換農業用
地,經直轄市或縣(市)農業主管機關證明者免繳契稅,家庭農場為擴
大經營面 積購買農業用地,於取得後持有農業用地之總面積在
三公頃以下者,其契稅減半課徵,但取得後繼續經營不滿五年者,補徵
其已減徵之契稅。
6.民間機構參與「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第五條所獎勵之重大交通
建設在興建或營運期間,取得或設定典權供其直接使用之不動產,減徵
契稅百分之三十。
五、重要罰則:
1. 納稅義務人不依規定期限申報者,每逾三日加徵應納稅額百分之一怠報
金,但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
2. 納稅義務人不依規定期限繳納稅款者,每逾二日按滯納數額加徵百分之
一滯納金,逾三十日仍未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3. 納稅義務人有匿報或短報應納契稅者,除應補繳稅額外,並處應納稅額
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之罰鍰。
4. 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六萬元以下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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