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吉不動產顧問
 
會員廣告區
帳號:
密碼:
 
房地新聞
房地百科
常用法規
房地試算
公告現值查詢
山坡房地檢冊
十二星座購屋
拜拜須知
售屋DM欣賞
桌布下載
房網相連
 觀看訪客統計報表

土地增值稅



(一)徵收對象
依土地稅法第二十八條規定--
1. 已規定地價之土地於土地所有權移轉時,按其土地漲價總數額徵收土地增值
  稅。
2. 因繼承而移轉之土地、各級政府出售、依法贈與之公有土地及受贈之私有土地,
  免徵土地增值稅。

(二)納稅義務人
依土地稅法第五條規定--
1.土地為有償移轉者,為原所有權人。
2.土地為無償移轉者,為取得所有權人。
3.土地設定典權者,為出典人。
.有償移轉:指買賣、交換、政府照價收買或徵收等方式之移轉
.無償移轉:指遺贈及贈與等方式之移轉

(三)申報移轉現值之審核標準
依土地稅法第三十條及平均地權條例第四十七條之一規定--
1.申報人於訂定契約日三十日內申報者,以訂約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2.申報人於訂定契約日起三十日始申報者,以受理申報機關收件日當期之公告土
  地現值為準。
3.遺贈之土地,以遺贈人死亡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4.依法院判決移轉登記者,以申報人向法院起訴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5.經法院拍賣之土地,以拍定之價額為準,但拍定價額如已先將設定抵押金額及
  其他債務予以扣除者,應以併同計算之金額為準。
6.經政府核定照價收買之土地,以政府給付之地價為準。
以上第一項至第四項之移轉現值,經審核低於公告現值者,得由主管機關照其自
行申報之移轉現值收買或照公告現值徵收土地增值稅。第一項至第三項之申請移
轉現值經審核超過公告土地現值者,應以其自行申報之移轉現值為準,徵收土地
增值稅。

(四)土地漲價總數額之計算
依土地稅法第三十一條規定--
土地漲價總數額之計算,應自該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時,經核定之申報移
轉現值中減除下列各項後之餘額,為漲價總數額:
1.規定地價後,未經過移轉之土地,其原規定地價。
2.規定地價後,曾經移轉之土地,其前次移轉地價。
3. 土地所有權人為改良土地已支付之全部費用,包括已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土地
  重劃費用。

所謂原規定地價:
1.係指中華民國53年規定之地價。
2.其在中華民國53年以前已依土地法規定辦理規定地價者,以其第一次規定之
  地價為原規定地價。
3.在中華民國53年以後舉辦規定地價之土地,以其第一次規定之地價為原規定
  地價。

所謂前次移轉現值:
1.指前次移轉時核計土地增值稅之現值。
2.因繼承取得之土地再行移轉者,係指繼承開始時該土地之公告現值。

(五)土地增值稅之稅率
    依土地稅法第三十三及三十四條規定土地增值稅之稅率分為一般稅率和自用
    稅率兩種:
1.一般稅率
A. 土地漲價總數額超過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時,核計土地增值稅之現值數額
   未達百分之一百者,就其漲價總數額徵收增值稅百分之四十。
B. 土地漲價總數額超過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時,核計土地增值稅之現值數額
   在百分之一百以上,未達百分之兩百者,除依前項規定辦理外,其超過部份
   徵收增值稅百分之五十。
C. 土地漲價總數額超過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時,核計土地增值稅之現值數額
   在百分之兩百以上者,除依前兩項規定分別辦理外,其超過部份徵收增值稅
   百分之六十。

2.自用稅率
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者,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公畝部份;非都市
土地面積未超過七公畝部份,土地漲價總數額按百分之十徵收,但超過的部份仍
按一般稅率徵收。

 (六)土地增值稅計算公式
依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三條--
第一級
應徵稅額=土地漲價總數額{超過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時申報現值(按一般躉
售物價指數調整後)未達百分之一百者}×稅率(40%)
 
第二級
應徵稅額=土地漲價總數額{超過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時申報現值(按一般躉
售物價指數調整後)在百分之一百以上未達百分之二百者}×稅率(50%)-累進差
額(按一般躉售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0.10)

第三級
應徵稅額=土地漲價總數額{超過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時申報現值(按一般躉
售物價指數調整後)在百分之二百以上者}×稅率(60%)-累進差額(按一般躉售
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0.30)

(七)土地增值稅自用優惠稅率之認定
1.設籍:土地所有權人或配偶、或直系親屬設籍於該基地上之房屋。
2.自住。
3.無出租無營業。
4.一生享用一次。
5.基地上一定要有房屋。
6.面積限制:都市土地面積在三公畝以內、非都市土地面積在七公畝以內。

(八)土地增值稅之減徵
依土地稅法第三十九及三十九條第一項規定--
1. 依法得徵收之私有土地,土地所有權人自願按公告土地現值之價格售與需地機
  關,準用前項規定。
2.經重劃之土地於重劃後第一次移轉時,其土地增值稅減徵百分之四十。

(九)土地增值稅之免徵
依土地稅法第二十八及二十八之一條、三十九之二條規定--
1. 土地因繼承而移轉,或各級政府出售或依法贈與之公有土地及受贈之私有土
  地,免徵土地增值稅
2. 私人捐贈興辦社會福利事業或依法設立公私立學校使用之土地,免徵土地增值
  稅,但以符合下列規定者為限:
    A.受贈人為財團法人
    B.法人章程載明解散時其剩餘財產歸屬當地地方政府所有
    C.捐贈人未以任何方式取得所捐贈土地之利益
3. 農業用地在依法作農業使用時,移轉與自用耕作之農民繼續耕作時,免徵土地
  增值稅。
4.被徵收之土地,免徵其土地增值稅。
5.區段徵收之土地,以現金補償其地者,依第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免徵其土地
  增值稅。但依平均地權條例第五十四條第三項之規定,因領回抵價地不足最小
  建築單位面積而領取現金補償者亦免徵其土地增值稅。

(十)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
優惠內容:退回出售自用住宅已納土地增值稅之全部或一部份條件:
1.出售前後兩年內購買,並合於下列條件(土地稅法第35條)。
    A.新購之土地地價總額須較出售土地之稅後地價為高
    B.在其已繳納增值稅額內,退還其不足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
2.原出售及新購土地需符自用住宅用地,始得申請退還。
3.新購土地五年內不得移轉,或變更用途(土地稅法第37條)。
4.違反者追繳已退之增值稅。

【回百科首頁】  【回上頁】
關於我們 服務項目 廣告刊登 e-mail: service@ggggg.com.tw  
本網站最佳瀏覽解析度為1024*768 copyright(C)2000,5g real estate consultant co.,ltd all right reserved  五吉不動產顧問有限公司  TEL:03-55898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