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機關對於特定法律之關係或法律事實,證明其存在者,稱為監證;若 由司法機關證明其存在者則稱為公證。 建物所有權移轉登記,應依契稅條例之規定,先向鄉、鎮、市(區)公所 申請監證,繳納監證費,或向法院公證處申請公證,繳納公證費,並申繳 報納契稅後始得向地政機關申請收件核辦。 司法機關對特定法律行為,證明其存在者稱之,例如房屋買賣、租賃、結 婚等皆需公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