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發展條例修正通過後,對於已經都市計畫通過變更分區使用,但受限於
細部作業尚未完成,目前仍維持農用的土地,其土地移轉的相關稅賦徵收問題,
財政部自三月以來多次討論,決定維持免課徵遺產稅、贈與稅,並不課徵土地增
值稅的租稅優惠,此一初步決議,財政部將於十八日送交行政院院會討論,再送
立法院核備後定案。
財政部賦稅署表示,相關情況由於法令交代不清楚,經常有民意代表前來反
映,以台中地區來說,就已出現近十個類似的案子,財政部也認為有必要統籌好
處理的方式,為此,十八日將正式提報行政院,將免課徵遺產贈與稅、不課稅土
地增值稅的規定,納入農發條例的施行細則中。
據了解,原農業用地經都市計畫變更為新市鎮特定區、住宅區,或其他使用
分區時,在細部計畫尚未完成前,如經主管機關認定,仍應依原來土地使用分區
別管制,仍適用修正前土地稅法及農發條例規定,免徵土增稅,此部分,行政院
已核示在案。
但農發條例及相關法令修正通過後,土地稅法也配合修正,使得農業用地在
依法作農業使用時,移轉與自行耕作農民繼續耕作,在行政院尚未核示前,有關
的土地移轉、繼承或贈與,申請適用修正後規定,不課徵土增稅、免徵遺產稅及
贈與稅案件,目前一律暫緩處理。這類視為農業用地的移轉、繼承或贈與案件,
是否適用修正後規定,而不課徵土增稅、免徵遺產稅及贈與稅,引起疑義。
財政部指出,只要行政院會通過,送立法院備查,而立委也無意見,上述農
地移轉、繼承或贈與案件,將維持土增稅、遺產稅及贈與免稅優惠。但如果行政
院不同意,這類土地的土增稅、遺產稅及贈與稅的課徵方式,就必須按以下方式
分段處理:
一、民國七十三年以前,只要實際做為農地使用,即可適用免稅優惠。
二、七十三年至八十三年,則須分區劃歸農用、實際上也為農用才可適用。
三、八十三年至八十九年,按行政院解釋令,分區雖然不是農用,但原先為
農用,且實際上也為農用才可適用。
四、八十九年以後,則必須比照七十三年至八十三間作法,必須實質與分區
都為農用,才能享有免稅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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