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道路中心樁:
豎立於道路中心之樁。也就是道路中心線交點及其起迄點所設立之樁位。若
兩交點間之距離過長或因地形變化而不能通視,可中間加設中心樁,經測量
確定樁位標後豎立混凝土樁,以供都市計畫區內指定建築線及公共設施分割
測量之依據。若在樁位測定作業中有漏釘情形,由樁位測定機關依照釘樁有
關規定補建。若原設樁位遺失,依據原樁位資料恢復。
2.都市計畫範圍樁:
豎立於都市計畫範圍邊界之樁。也就是都市計畫範圍邊界轉折點,邊界與道
路中心線或另一公共設施用地界線之交點,所設立之樁位,經測量確定坐標
後豎立混凝土樁,以供都市計畫區內指定建築線及土地分割測量之依據。
3.公共設施用地界樁:
豎立於公共設施用地邊界之樁。也就是在公共設施邊界與道路中心線或另一
公共設施用地線之交點,所設立之樁位,經測量確定坐標後豎立混凝土樁,
以供都市計畫區內指定建築線及土地分割測量之依據。
4.土地使用分區界樁:
豎立於住宅區、商業區、工業區及其他使用分區等土地邊界之樁,也就是土
地使用分區邊界與道路中心線或另一土地使用分區界線之交點,所設立之樁
位,經測量確定坐標後豎立混凝土樁,以供都市計畫內指定建築線及土地分
割測量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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