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區段徵收:
區段徵收,係政府就一定區域內之私有土地全部徵收,重新加以規劃、整理
、開發,興建必要公共設施後,一部分由土地所有權人按一定比例領回或優
先買回,一部分由政府讓售予國宅或其他需地機關建設使用,剩餘土地則公
開標售以償還開發成本之綜合性土地改良事業。
2.抵價地:
即抵付區段徵收區內土地所有權人應領徵收補償地價之可建築土地。參加區
段徵收之土地所有權人應領之補償地價,可選擇以區段徵收後可供建築土地
抵付(抵價地)或領取現金補償。申請領回抵價地者,應於區段徵收計畫書
公告期間內以書面提出申請。
3.優先買回:
區段徵收區內之土地所有權人如領取徵收補償地價,而未申請以區段徵收後
可供建築土地抵付應領補償地價者,於區段徵收區開發完竣後,有按開發成
本申請優先買回相當數量土地之權利。
4.土地徵收:
係指政府為興辦以公共利益為目的之事業需要,依公權力的運作,基於國家
對土地的最高主權,按照法定程序,對於特定私有土地,給予補償,無需與
土地所有權人達成協議,而強制取得的一種行政行為。
5.更正徵收:
係指土地徵收後,因原徵收土地之地號、面積或被徵收人之姓名、住所等有
錯誤惟並不涉及奉准徵收案之實體而予以更正者。
6.撤銷徵收:
係指私有土地徵收後,發現工程用地位置勘選錯誤,或地籍圖謄寫錯誤,或
因都市計畫中心樁偏差或工程需要變更設計等原因,致徵收之土地不在工程
用地範圍內,予以撤銷原徵收程序,以發還土地予原土地所有權人者。
7.被徵收土地之收回權:
係指私有土地經徵收以後,需地機關未依照核准徵收所定興辦事業使用,或
未在規定期限內使用(即都市計畫內的土地未依核准之計畫期限使用,或都
市計畫外的土地在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應受領之徵收補償費發給完畢或拒領
經提存法院提存所後屆滿一年仍未按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原土地所有權人
得於五年內有向該管縣市政府聲請照徵收價額收回其土地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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