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國土綜合開發計畫:
就全國各地區之人口,產業活動,實質設施與天然資源作綜合性整體的計畫
,合理配置發展空間,作為國家實質建設與土地利用之最高指導綱領。
2.都市計劃:
指在一定地區內有關都市生活之經濟、交通、衛生、保安、國防、文教、康
樂等重要設施作有計劃之發展,並對土地使用作合理之規劃;都市計劃分為
市(鎮)、鄉街、特定區計劃三種。
3.土地開發:
指在地面及其上、下所從事有關建築、工程、採礦或其他工事之活動,或 對
現存建築和土地進行實質變更,提供設備和服務以改良土地,使土地為 適於
住宅或其他目的使用、處分之行為,常見之土地開發方式為區段徵收 及市地
重劃。
4.區域計畫:
就地理、人口、資源、經濟活動等具有相互依賴及共同利益關係之區域,為
促進其土地及天然資源之保育利用,人口及產業活動之合理分布,加速並健
全經濟發展,改善生活環境,增進公共福利所制定之區域發展計畫。我國依
此原則將全國土地分成北、中、南、東四個區域,並分別擬定區域計畫。
5.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及編定:
指都市土地以外之土地,依區域計畫法及其施行細則劃定之各土地使用分區
並依使用分區圖所定範圍,就土地能供使用之性質,參酌地方實際需要分別
編定各種使用地。全國非都市土地分別劃定為九大分區,各區並依其使用之
性質,編定為十八種使用地。
6.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
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後,除國家公園區外,按其編定使用地之類別,依非都
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限制各該使用地應依其容許使用之項目使用。
7.特定農業區:
係指優良農田或曾經投資建設重大農業改良設施,必須加以特別保護作為農
業使用而劃定之土地使用分區。
8.鄉村區:
為改善農村生活環境而劃定供作農村居民居住之地區。
9.山坡地保育區:
為保育水土及生態資源,保護景觀、環境,依有關法令劃定之土地使用分區
。
10.特定專用區:
根據實際需要,依據有關法令,會同有關機關劃定作為特定目的事業使用之
土地使用分區。例如營區、台糖、養殖....等專用區。
11.甲種建築用地:
特定及一般農業區或特定專用區內編定作為建築使用之土地。
12.丁種建築用地:
編定供作工廠及有關工業設施建築使用之土地。
13.農牧用地:
編定供作農業或畜牧生產及其設施使用之土地。
14.特定目的事業用地:
編定供作各種特定目的事業使用之土地。如供學校、機關、加油站、自來水
廠...等使用之土地。
15.暫未編定用地:
山坡地範圍內之山坡地保育區,森林區,風景區,風景區內旱、林、原、牧
地目土地,在未辦理土地可利用限度查定前暫時不編定使用地別之土地。
16.國土調查:
以科學的、綜合的方法,瞭解國土資源之種類、分布、目前開發利用情形,
及將來開發利用可能性之實際情況,促進國土合理利用。
17.容許使用:
經編定為某種使用之土地,允許做與該土地使用性質相同之使用項目及許可
使用細目使用。例如編定為林業用地擬作為林業使用及設施,需經林業或農
業主管機關之同意。
18.變更編定:
土地使用編定以後,因情事變更或依當事人之申請,依法變更為較合理且符
合實際情況之土地使用編定。
19.更正編定:
土地使用編定後,因編定錯誤,土地重測,依規定逕為地目變更,或編定前
已符合法令規定提出證明文件等情事,依規定更正土地使用編定。
20.地目:
地目,係指以淺顯易明而足將土地使用實況顯示之法定代表文字(如耕地其
地目為「田」,建築基地其地目為「建」等是)。故如土地登記後,實地使
用依法變更致與地籍簿冊所記載文字不同,而申請變更者,是為「地目變更
」。目前有關土地使用管制,都市土地依都市計畫法規定管制,非都市土地
則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管制,有關土地使用變更,民間慣以「地目變
更」稱之,並不正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