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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價類名詞解釋


1.規定地價:
 係指按照法定程式,規定每筆土地之地價。政府在辦理第一次規定地價後,
 為使地價稅之課徵更為公平、合理,每三年(必要時得延長之)按地價漲跌
 重新辦理規定地價,稱為重新規定地價。

2.公告地價:
 係政府舉辦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時,參考當年期土地現值、前一期公告
 地價、地方財政需要、社會經濟狀況及民眾負擔能力按法定程序評估並於七
 月一日公告之地價,其作用係供土地所有權人申報地價,並據以課徵地價稅
 。

3.申報地價:
 土地所有權人在公告期間所申報的地價稱作申報地價。公告期間未申報地價
 者,以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為申報地價;申報的地價超過公告地價百分之一
 百二十者,則以公告地價百分之一百二十為申報地價,低於公告地價百分之
 八十者,可以按照其申報之地價照價收買或以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為申報地
 價。

4.公告土地現值:
 係指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轄區內土地,經常調查其地價動態,將地價
 相近的土地劃為同一地價區段,並估計區段地價後,提經地價評議委員會評
 定,據以編製土地現值表,於每年七月一日公告之地價,以作為政府課徵土
 地增值稅及徵收私有土地補償地價的依據。

5.地價評議委員會: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為評議土地現值、公告地價及市地重劃前後地價等相
 關事宜所設置的組織,共設委員十二人,會議時委員應親自出席,並須有委
 員過半數出席才能開會;且須有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才能做成決議。

6.地價區段: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於辦理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或公告土地現值作業
 時,應按所蒐集的土地買賣交易資料將地價相近、位置相連或情況相同的土
 地劃在同一範圍內,此一範圍稱為地價區段。

7.區段地價:
 區段地價係以每個地價區段為單位,按該區段內所蒐集的土地買賣交易資料
 估計,並提經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之地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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