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規定地價:
係指按照法定程式,規定每筆土地之地價。政府在辦理第一次規定地價後,
為使地價稅之課徵更為公平、合理,每三年(必要時得延長之)按地價漲跌
重新辦理規定地價,稱為重新規定地價。
2.公告地價:
係政府舉辦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時,參考當年期土地現值、前一期公告
地價、地方財政需要、社會經濟狀況及民眾負擔能力按法定程序評估並於七
月一日公告之地價,其作用係供土地所有權人申報地價,並據以課徵地價稅
。
3.申報地價:
土地所有權人在公告期間所申報的地價稱作申報地價。公告期間未申報地價
者,以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為申報地價;申報的地價超過公告地價百分之一
百二十者,則以公告地價百分之一百二十為申報地價,低於公告地價百分之
八十者,可以按照其申報之地價照價收買或以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為申報地
價。
4.公告土地現值:
係指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轄區內土地,經常調查其地價動態,將地價
相近的土地劃為同一地價區段,並估計區段地價後,提經地價評議委員會評
定,據以編製土地現值表,於每年七月一日公告之地價,以作為政府課徵土
地增值稅及徵收私有土地補償地價的依據。
5.地價評議委員會: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為評議土地現值、公告地價及市地重劃前後地價等相
關事宜所設置的組織,共設委員十二人,會議時委員應親自出席,並須有委
員過半數出席才能開會;且須有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才能做成決議。
6.地價區段: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於辦理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或公告土地現值作業
時,應按所蒐集的土地買賣交易資料將地價相近、位置相連或情況相同的土
地劃在同一範圍內,此一範圍稱為地價區段。
7.區段地價:
區段地價係以每個地價區段為單位,按該區段內所蒐集的土地買賣交易資料
估計,並提經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之地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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