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非都市土地已不作目前使用而想變更為其他用途使用者,其土地如何辦理
變更?
答: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十二條規定,申請人應先向擬變更使用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興辦事業計畫申請,由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其所
訂定規定審查並徵詢變更前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有關機關核准後,再檢具
該核准文件連同變更編定申請書及有關文件向當地縣(市)政府辦理用地變
更。
問:對於零星或狹小土地,因其已不適宜作耕作使用者,可否申請變更為建築
用地?
答:為促進土地合理利用,對於毗鄰甲、丙種建築用地之零星或狹小土地,其
符合左列各款規定之一者,得按其毗鄰土地申請變更編定為甲、丙種建築
用地。
1.為各種建築用地或建築使用之特定目的事業用地所包圍,且其面積未
超過○.一二○○公頃者。
2.道路、水溝所包圍或為道路、水溝及各種建築用地、建築使用之特定
目的事業用地所包圍、且其面積未超過○.一二○○公頃者。
3.凹入各種建築用地或建築使用之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其面積未超過
○.一二○○公頃,且缺口寬度未超過二十公尺者。
4.對邊為各種建築用地,作建築使用之特定目的事業用地,都市計畫住
宅區、商業區、工業區或道路、水溝等,所夾狹長之土地,其平均寬
度未超過十公尺,於變更後不致妨礙鄰近農業生產環境者。
5.面積未超過○.○一二○公頃者,且鄰接無相同用地者。
前項道路、水溝暨各種建築用地或建築使用之特定目的事業用地,指於中
華民國七十八年四月三日臺灣省非都市零星地變更編定認定基準發布前,
經編定或變更編定為交通用地、水利用地暨各該種建築用地或特定目的事
業用地(但政府興建之道路或水溝設施不在此限),其平均寬度為四公尺
以上者。二者相毗鄰者得合併計算其寬度。因地形坵塊完整需要,第一項
各款面積得為百分之十以內之增加。
問:申請土地變更編定,要檢附何種文件向當地縣(市)政府申請?
答:申請變更編定,應先向縣(市)政府繳納規費,並檢附左列文件申請:
1.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申請書。
2.興辦事業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文件。(但依下列規定申請者免附
:零星或狹小土地之變更、依管制規則第十八條規定已檢附需地機關
核發之拆遷證明書或依管制規則第十九條規定已檢附建築使用執照者
、鄉村區土地變更編定為乙種建築用地者及變更編定為農牧用地者)
3.變更編定同意書。(土地所有權人免附)
4.土地登記簿謄本及地籍圖謄本。
5.土地使用計畫配置圖及位置圖。
6.其他有關文件。
申請土地面積達到一定規模者,應檢附各該區域計畫擬定機關同意或行政
院專案核准範圍之文件。如屬山坡地範圍內土地申請面積未達十公頃者,
應檢附開發建築面積免受不得少於十公頃限制之文件。
問:山坡地範圍之土地,如何申請變更編定?
答:1.山坡地範圍內之非都市土地,如果想開發作建築使用,除興闢公共設
施、公用事業、慈善、福利、文化事業或其他公共建設所必要之建築
物者外,其面積未達十公頃者,其事業計畫應先經省(市)政府核准
免受十公頃之限制,於徵得變更前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並依水土
保持法及環境影響評估法等相關規定辦理後,檢附水土保持完工證明
書或主管建築機關核發之雜項工程完工查驗合格證明文件,申請用地
變更。
2.山坡地範圍內之非都市土地達十公頃以上之開發案,應經區域計畫擬
定機關之同意,並於取得水土保持完工證明書或主管建築機關核發之
雜項工程完工查驗合格證明文件後,申請用地變更。
問:甲種、乙種或丙種建築用地上合法住宅使用之建築物,因被徵收而拆除,
其土地所有權人應符合何種條件才可以申請將其他自有土地變更為建築用
地?
答:甲種、乙種或丙種建築用地上合法住宅使用之建築物,因被徵收而拆除,
若徵收土地之需地機關沒有安遷計畫且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土地所有權
人得自公告徵收補償費發放完竣後三年內申請將其自有土地變更編定:
1.於中華民國七十八年七月九日至八十五年五月二十五日前業經行政院核
定之重大建設計畫。
2.於八十五年五月二十五日即「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修正發布生效
日前完成徵收程序已拆除地上合法住宅使用之建築物者。
問:非都市土地之使用有何限制?違反編定使用會受何處罰?
答:1.非都市土地經編定為某種使用之土地,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
六條規定,應依其容許使用之項目使用,各種容許使用項目之許可使
用細目,「臺灣省非都市土地容許使用執行要點」有詳細規定。而使
用各種使用地,如果屬於容許使用範圍,且未涉及建築行為或變更地
形地貌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免辦理容許使用手續。
2.非都市土地違反管制使用者,當地縣(市)政府得限期令其變更使用
或拆除其建築物恢復原狀。不在限期內變更土地使用或拆除建築物恢
復原狀者,除依行政執行法辦理外,並得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科六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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