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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問答集


問﹕何謂土地登記﹖
答﹕土地登記係地政機關依法定程序﹐將應登記之事項,包括土地及建築改良
  物之標示、所有權及他項權利之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情形記載於登記
  簿,以確定其權利之歸屬與權利狀態而公示於第三人﹐並藉以管理地籍、
  課徵土地稅賦及推行土地政策之行政行為。

問:土地買賣移轉過程中,土地承買人應注意那些事項﹖
答:(一)土地承買人應注意事項:
    1.事前應先調查土地的地形,位置、現狀及界址,並最好向地政機
      關申請地籍圖謄本,再套上都市計畫圖,且詳查土地登記簿謄本。
    2.買賣契約應與土地所有權人或土地所有權人正式委託的代理人訂
      立,否則該買賣契約無效。
    3.該筆土地上如設有抵押權,應先要求土地所有權人在限定時間內
      塗銷該抵押權,以免買賣成立後,出賣人取得買賣價款後,一走
      了之。
    4.查明該筆土地之使用管制情形,如住宅區、商業區、工業區…等
      ,因其使用性質,建蔽率及容積率等皆不相同;另購買農地時,
      農地買受人應具有自耕能力。
    5.參考附近已成交的實例價格,或參酌政府當年公告的土地現值予
      以決定土地成交價。
    6.土地上如有設定地上權、典權或訂有耕地三七五租約或訂有基地
      租約建有他人建物,則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優先購買這
      塊土地的權利。
 (二)土地出賣人應注意事項:
    1.售價得參考土地公告現值及附近成交價格訂定。
    2.土地增值稅依有關稅法的規定,應由出賣人負擔。土地增值稅,
      係按土地漲價總數額課稅,若土地無漲價無增值,雖土地移轉買
      賣,仍予免稅。
 (三)申請登記時間﹕
    不動產之買賣移轉,我國採登記生效主義,所以買賣雙方簽約後,應
    於一個月內會同前往地政事務所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買方權益可獲
    得保障﹐並避免被處逾期登記費罰鍰。

問﹕土地所有權人以土地或建物向金融機構提供擔保﹐應如何申辦抵押權設定
  登記﹖
答﹕土地所有人與金融機構訂立抵押權設定書面契約後﹐應檢附左列文件﹐向
  該管地政事務所﹐申辦抵押權設定登記﹕
       (1)登記申請書。
       (2)契約書正副本。
       (3)權利書狀。
       (4)身分證明文件(戶籍謄本或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5)義務人印鑑證明(抵押權人為金融機構者﹐自八十二年七月一日起義務
    人免附印鑑證明)。
       (6)委託書(委託他人代理者檢附之﹐如於登記申請書已載明委任關係者免
    附)。
       (7)第三人之同意書及印鑑證明(同一土地所有權人設定典權後再設定抵
    押權者﹐應經典權人同意)。

問:繼承登記應於何時申辦﹖申辦時應檢附何種文件﹖
答:一般繼承登記應於繼承開始六個月內為之,其逾期申請者,每逾一個月得
  處應納登記費一倍之罰鍰,最高罰至二十倍;申辦時應檢附:
  1.登記申請書
  2.登記清冊(分割繼承時免附)
  3.戶籍謄本(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戶籍謄本及繼承人現在之戶籍謄本)
  4.繼承系統表
  5.法院准予備查之繼承權拋棄文件或繼承權拋棄書
  6.印鑑證明
  7.遺產分割協議書正副本
  8.自耕能力證明書(農地繼承時檢附)
  9.承諾書(農地繼承時無自耕能力者檢附)
 10.遺產稅繳(免)納證明書或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11.委託書
 12.權利書狀
 13.印花稅繳納收據
 14.遺囑(遺囑繼承時檢附)
 15.代管費用繳納證明文件(代管期間內申辦繼承登記之土地檢附)
 16.法院准許繼承證明文件(大陸地區人民經法院准許繼承者,臺灣地區
    人民申辦繼承登記時檢附)。

問﹕共有土地或築改良物須經多少共有人及其應有部分同意始得處分﹖
答﹕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或
  典權依土地法等規定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
  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問﹕祭祀公業土地應如何申報及處分或設定負擔﹖
答﹕一.按「祭祀公業土地清理要點」第二點規定﹐祭祀公業土地之申報﹐由
    管理人申報﹐如無管理人或管理人死亡、行方不明或拒不提出申報者
    得由派下員過半數推舉派下員一人﹐加附推舉書﹐檢附申報書、沿革
    、派下全員系統表及現員名冊、土地清冊、派下全員戶籍謄本、土地
    所有權狀影印本或土地登記簿謄本、原始規約﹐如無原始規約者免予
    檢附﹐向祭祀公業土地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民政課申請辦理
    ﹐如果祭祀公業之土地分別在不同鄉、鎮、市時應向面積大的鄉鎮市
    、區公所申請辦理。
  二.公業土地之處分或設定負擔﹐依清理要點第十九點規定﹐除規約另有
    規定外得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五項規定處理﹐但規約另有規定
    者﹐不在此限。

問:土地,建物所有權人或利害關係人發現登記簿謄本記載之資料有誤時,如
  何申辦更正登記﹖
答:登記名義人或利害關係人,發現登記錯誤或遺漏,應向土地所在地之地政
  事務所申辦更正登記,應檢附之文件有:
    (1)登記申請書。
    (2)錯誤或遺漏之證明文件。
    (3)權利書狀。
    (4)身分證明。
    (5)委託書:本人不能親自申辦登記委託他人代理申請時檢附,如登記申
    請書已載明有委任關係者,得免檢附。
    (6)利害關係人同意書及印鑑證明:與第三人有利害關係時應檢附該第三
    人之同意書。
    前項登記之錯誤或遺漏,如純屬登記人員記載之疏忽,並有原始登記原因證
 明文件可稽者,則由登記機關逕行更正之,即無須由申請人提出申請。

問:申辦土地,建物登記案件,需繳納何種費用﹖
答:按申辦登記案件,需繳納左列費用:
  登記規費─應依照土地法及相關法令規定繳納。登記費未滿新台幣一元者
  不予計徵。其計徵標準:
  (1)土地總登記:由權利人按申報地價繳納登記費千分之二。
  (2)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按建物權利價值千分之二繳納。
  (3)權利變更登記:按申報地價或權利價值千分之一繳納。
  (4)他項權利內容變更登記:除權利價值增加部分依增加價值千分之一
     繳納登記費外,免納登記費。
        .書狀費─土地所有權狀、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及他項權利證明書,每
    張新台幣捌拾元。但因逕為分割,所有權人就新編地號請領權利書狀
    及其他法令有規定者,免納書狀工本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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