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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耕能力證明書問答集


問:在何種情形下,得申請核發自耕能力證明書﹖
答:農地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自耕能力證明書:
  1.農地所有權買賣、贈與、交換、繼承、法院拍賣。
  2.農地設定典權、永佃權。
  3.農地辦理預告登記。
  4.收回農地自耕。

問:申請核發自耕能力證明書之農地,如何認定﹖
答:申請核發自耕能力證明書之農地,係指左列之土地:
  1.依區域計畫法編定之農牧用地。
  2.依都市計畫法編為農業區、保護區之田、旱地目土地。
  3.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尚未編定用地別或未實施都市計畫、區域計畫地區
    之田、旱地目土地。
  4.國家公園區內之農地。

問:自耕能力證明書之申請人資格為何﹖
答:申請人應為符合左列各款規定之現耕農民:
  1.年齡在十六歲以上之自然人。
  2.戶籍登記職業記載為自耕農、半自耕農、佃農、雇農、幫農、果農、
    園農、農夫、家畜飼育、水產養殖、家管、無、農田雜工或農事工作
    者。
  3.有現耕農地或喪失原耕農地未滿五年者。
    第三款所稱喪失原耕農地未滿五年者,其期間之計算始日以喪失原耕
    農地所有權登記完畢日為準,截止日以承辦機關受理申請核發證明書
    日為準。

問:申請核發自耕能力證明書之承受農地之要件如何﹖
答:申請核發證明書之承受農地,應符合左列規定:
  1.承受農地之使用須符合區域計畫法或都市計畫法有關土地使用管制法
    令規定。
  2.承受農地與申請人之住所應在同一直轄市、縣(市)或不同直轄市、
    縣(市)毗鄰鄉(鎮、市、區)範圍內。其住所並應經戶籍登記六個
    月以上。
  3.承受農地與申請人之現耕農地應在同一直轄市、縣(市)或不同直轄
    市、縣(市)毗鄰鄉(鎮、市、區)範圍內。
  出租人收回耕地者,不受前項第一款之限制。
  繼承農地所有權或因徵收喪失同一鄉(鎮、市、區)範圍內所有農地者,
  不受第一項第二款戶籍登記六個月以上之限制。

問:自耕能力證明書之有效期限多久,如何計算﹖
答:自耕能力證明書之有效期間為六個月,其起始日自核發之日起算,至申請
  人向稅捐機關加蓋收件戳記日止,在六個月內認定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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