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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地籍圖重測



地籍圖重測係依據土地法及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等有關規定辦理,其作業程序係依
土地所有權人指定之界址,應用測量儀器與技術測定各宗土地之位置、形狀及計
算面積,並依計算之成果辦理重測結果公告及土地標示變更登記。故重測面積實
為界址範圍決定之結果,為確保自身之權益,請土地所有權人於接獲地籍調查通知
書後,依所排定時間至土地坐落位置指界時,與地籍調查人員充分配合現就地籍調
查時土地所有權人應配合及注意事項說明如下:

(一) 土地所有權人應配合事項:
    1.設立界標:土地所有權人、管理人或公地管理機關等,在接到縣政府通
     知地籍調查時,請在自己的土地界址分歧點、彎曲點或界址點,會同四
     鄰土地所有權人共同認定自行設立界標(土地界標由政府免費提供,可
     向重測區工作站領取)。
    2.按指定日期到場指界:土地所有權人請依照通知書指定日期、時間(或
     委託他人)攜帶通知書及國民身份證、印章,到現場將土地四周圍界址
     位置,詳細告訴地政機關指派的地籍調查人員,再由調查人員依照實際
     指界情形詳實的記錄在地籍調查表上。
    3.地籍調查表認定簽章:地籍調查表上相關欄位記載之內容是否確實界
     址標示欄所記的位置與略圖上記載是否一致,請土地所有權人在調查
     表上每一欄內逐項認定,如正確無誤後,再予簽名或蓋章。
    4.重測結果通知及公告:地籍圖重測之結果,地政機關應將有關重測成
     果清冊、地籍公告圖及地籍調查表, 以展覽方式公告三十天,並以書
     面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公告期滿,土地所有權人無異議者,地政機關即
     據以辦理土地標示變更登記,並將登記結果以書面通知土地所有權人
     限期申請換(註)書狀。因此呼籲土地所有權人如收到地政機關重測結
     果之通知書時,請在公告期間內前往公告場所閱覽,以保障自身之權
     益。

(二) 土地所有權人應注意事項:
    1.地籍調查時,如土地所有權人到場指界,但其土地界址如果被水流失或
     土地已成道路、水溝或者其他特殊情形,指界確實有困難時,得請地籍
     調查和測量人員協助指界釘出界址點位置,其經土地所有權人同意者,
     視為自行指界;或向當地地政事務所繳費申請鑑界,以使土地相鄰界址
     碓定、作為地籍調查、測量的依據。
    2.相鄰土地所有權人如因指界不一致發生界址爭議時,先由地籍調查人
     員就爭議情形在現場協調或通知相關土地所有權人在地政事務所協
     調,如果還不能解決時,再報由縣政府組成之地籍圖重測地區界址糾紛
     協調會予以調處。土地所有權人接到縣政府上項調處結果通知倘有不
     服時,應在接到通知書十五日內向司法機關訴請確定界址。逾十五日
     未訴請審理者,則依照調處結果辦理重測,請所有權人注意其時效性。
    3.依據土地法第四十六條之二規定,重新實施地籍測量時,應於地政機關
     通知之限期內,自行設立界標,並到場指界。逾期不設立界標或到場指
     界者,得依下列順序逕行施測:鄰地界址;現使用人之指界;參照舊地籍
     圖;地方習慣。且依照土地法第四十六條之三規定,未依前條之規定設
     立界標並到場指界者,在重測結果公告時不得聲請異議複丈。因此為
     了保障自身權益,請土地所有權人務必在通知指界日期到場指界。
    4.辦理重測過程中如對重測工作有任何疑義事項,請親至縣政府、地政
     事務所及地籍圖重測區工作站,或電洽向有關承辦人員詢問,屆時各承
     辦人員將會對所提問及疑義事項詳細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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