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適用範圍
本契約範本適用於成屋及中古屋所有權人將其房屋委託房屋仲介公司銷售時之參
考,本契約之主體應為企業經營者(即仲介公司),由其提供予消費者使用(即
委託人)。惟消費者與仲介公司參考本範本訂立委託銷售契約時,仍可依民法第
一百五十三條規定意旨,就個別情況磋商合意而訂定之。
二、 關於仲介業以加盟型態或直營型態經營時,在其廣告、市招及名片上加註
經營型態之規定。
依據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八十四年九月六日第二0四次委員會議決議內容如
下:
(一)本案情形經八十四年三月二十四日與八十四年七月二十八日兩次邀請業
者、專家進行座談溝通,結論為目前仲介業以加盟型態經營而未標示「加
盟店」之情形甚為普遍,關於加盟店之仲介公司應於廣告、市招及名片上
加註「加盟店」字樣,與會業者皆表示願意配合...。
(二)應請房屋仲介業者於本(八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在廣告、市招、名
片等明顯處加註「加盟店」字樣,以使消費者能清楚分辨提供仲介服務之
行為主體,全於標示方式原則上由房屋仲介業者自行斟酌採行。
三、 有關委託銷售契約書之性質
目前國內仲介業所使用之委託銷售契約書有兩種,即專任委託銷售契約書及一般
委託銷售契約書,如屬專任委託銷售契約書則有「在委託期間內,不得自行出售
或另行委託其他第三者從事與受託人同樣的仲介行為」之規定,反之,則屬一般
委託銷售契約書:依本範本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一)目之規定,本範本係屬專任
委託銷售契約書性質。
四、 有關服務報酬之規定
本範本第五條服務報酬額度,應由市場機能來決定其比例,本範本不宜統一規定。
五、 有關要約書部分
本範本附件二、要約書非屬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七條所稱之定型化契約,故要約書
前言所敘「...經攜回詳閱 天(至少五天以上)並充分了解其內容,...」
旨在讓買方依民法第一百六十條簽訂要約書前,必須充分了解賣方之出售條件及
房地產現況;故與定型化契約之契約審閱權有別。
六、 要約書之效力
買方所簽定之要約書,除有民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者外,要約人
因要約而受拘束。故本要約書如經賣方簽章同意後,如買方反悔不與賣方簽定「房
地產買賣契約書」,而致生賣方損害者,買方得請求賠償。
七、 消費爭議之申訴與調解
因本契約所發生之消費爭議,依消費者保護者保護法第四十三條及第四十四條規
定,買方得向賣方、消費者保護團體或消費者服務中心申訴;未獲妥適處理時,
得向房地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官申訴;再未獲妥適處理時
得向直轄市或縣(市)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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