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仲介公司於仲介房屋買賣時,以虛報交易價格之欺罔手段詐騙當事人以賺取 差價。因仲介過程中買方出價之資訊均掌控於仲介公司,委託人﹝即賣方﹞無從 知悉,易依該仲介公司之不正確資訊做出不利於己之決定而同意降價,故客觀 上已足認該仲介公司為多賺取報酬,對委託人做虛偽報告,陷委託人於錯誤而同 意降價之行為,此與仲介公司首重資訊透明、信實服務的行業規範,背道而馳, 應論以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