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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仲介收費上限六%



攸關不動產仲介經紀業、購屋大眾權益的仲介收費標準,內政部已正式發文各
縣市政府。在新訂的不動產仲介業收費標準中,仲介業向買賣雙方收取的報酬,
合計「不得超過」實際成交價的六%,且仲介業者的收費標準,必須明確記載於
委託銷售契約書、要約書之中。新訂的收費標準,預計今年七月一日起正式實施。

依據「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仲介業者不得賺取差價或其
他報酬,經營仲介業務者,應依實際成交價金或租金,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的報
酬標準計收。由於此項報酬標準攸關日後仲介業者的佣金收益,因此格外受到仲
介業者的關注。在內政部地政司邀集學者專家、民間團體等代表,經由數次會議
討論之後,已確定並發佈正式的收費標準,預計七月一日起正式實施,實施的
對象為不動產仲介經紀業,代銷業務並不在範圍內。

根據新訂的收費標準,仲介業者向買賣的一方或雙方收取的報酬,總額合計不得
超過該不動產實際成交價金的六%;若是租賃業務,則不得向雙方或一方收取合
計超過一個半月的租金。這項規定,較目前大多數業者向買賣雙方合計收取五%
(買方一%,賣方四%)的「行情」上限,還高出一%。

地政司司長張元旭強調,與現行收費標準相比,之所以將收費上限調高一%,是
基於提供市場公平競爭的原則,同時在考量城鄉差距之後,所訂出的標準。但是
,在此項報酬標準的規定中,也明訂六%為「收費最高上限」,並非主管機關訂
定的固定收費比率。

此外,仲介業者收取仲介費用,必須提供的服務項目,不得少於內政部頒訂的
「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事項」中,所訂定的服務內容。而經紀人也需在收費標準、
比率等報酬標準,明確記載於委託銷售或租賃的契約書、要約書中,以使買賣或
租賃雙方,在未成交前,就明確瞭解該公司的收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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