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專任委託。
此種方式是多數房屋公司所採行的,即賣方不得在期限內自行處理銷售或
與房屋公司介紹的客戶私下交易,否則須負擔契約內雙方訂定的服務費用
做為賠償。此類型之委託契約,房屋公司較能投入全部之人力物力做促銷
,且往往能於期限內行銷成功,同時在服務過程中,也較注重對賣方的回
報動作,保障賣方權益。
2.一般委託。
指屋主與房屋公司均能同時銷售,因此屋主可能委託數間房屋公司處理,
另一方面又有機會自行出售而省下仲介服務費,缺點是屋主專業知識畢竟
不足,宣傳管道有限,自售成功機率不大;而各房屋公司因不將其視為「
專屬」案件,出力有限,最後結果可能聰明反被聰明誤。
3.不訂契約的口頭委託。
此種方式因完全不具約束力,賣方的銷售意願變動性較大,房屋公司可
能將此類案件列為追蹤開發案件,而非促銷案件。
4.短期專任委託。
此類案件大都在房屋公司有特定買方,而賣方又不願簽定期限較長委託契
約的狀況下產生的,而之所以簽短期的「專任委託」,是房屋公司希望在
短期間內有效掌握買方買意,且防止賣方善變賣意而衍生出的折衷辦法。
5.差價委託。
此方式常出現在小型不具制度的房屋公司。指賣方與房屋公司言明最低售
價標準,房屋公司只要不低於賣方之售價,可完全自主開價銷售,價差部
份則有由賣方與房屋公司對方或由房屋公司獲得之二種方式。
6.不固定服務費的委託。
訂定最低售價之服務報酬,超出售價部份再依比例,訂定收費比例與方式
。此類型委託亦較常出現於小型不具制度之房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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