屋主即是所有權人,於法令限制之範圍內,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其所有物
並排除他人之干涉;消費者可掌握具體的方法,即是請銷售人出據土地所有權
狀及建築物所有權狀、身份證,所有權狀上登記所有權人是否為本人;至於委
託他人銷售,又可細分為二,
一.為委託其他第三人(自然人)銷售(俗稱跑單)
二.為委託房屋仲介公司(法人)銷售;在不動產交易習慣上,委託他人出賣
不動產,或委託他人代理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者,依民法第五三四條規定
,應有「特別之授權」,且現階段仲介實務受委託人皆習慣與屋主簽訂「
不動產專任委託書」,故消費者可要求代理人出據屋主之「授權書」或「
委託書」以資證明有合理之代理關係。建議消費者(買受人)於簽訂不動
產買賣合約之際,甚至於付訂金之時,必須確認售屋人之身份證件與房地
產權資料。若收訂金之人或簽約之出賣人並非不動產的所有權人,則必須
請其提出所有權人特別授權之「授權書」或「委託書」及所有權人之印鑑
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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