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來有關建物面積的紛爭,層出不窮·特別是建築業界所習用的「使用面 積」、「私
有面積」、「登記面積」、「公共面積」等名詞,在廣告或契約中,勢須予以明確認定
,方能避免糾紛之產生。一般而言,預售廣告中面積之名詞甚多,且各家解釋不同
,極易引起誤會,造成爭議。其中以「室內面積」連附屬建物計在內及「私有面積」
含公共設施面積兩種為最多,宜多注意。
以下就常見之面積用詞解釋如下︰
1.專有面積︰包括主建物與附屬建物。
2.私有面積︰包括主建物與附屬建物。
3.室內面積︰專指主建物部份。
4.公共面積︰指大公與小公。
5.登記面積︰指權狀或登記簿所載之面積。
若其載為「使用面積」時,應即查明其包含之部份有那些?以免混淆誤解。另有建
商會將「小公」登記於主建物之內,亦應事先查明以免日後發生糾紛。
建物面積的紛爭,主要發生於區分所有建物(公寓大廈)內,故應從區分所有建物
之登記作業加以說明。所謂建物之「區分所有」乃民法第七九九條規定「數人區分
一建物,而各有其一部」之謂,即各所有人(住戶)對自己區分所有之特定範圍享
有獨立之所有權,各個區分所有人除自己「專有部分」以外,另與其他區分所有人
共用建物之「公共設施」(法令稱為「共同使用部分」)故區分所有是「專有部分」
與「公共設施」之組合,自無疑義。當一幢建物建竣,領得使用執照後,起造人為
確保建物之所有權歸屬,須檢附使用執照,竣工平面圖向登記機關申請建物測量與
所有權登記。登記機關基於物權法觀念,對建物測量登記採「合法權利範圍及位置」
測繪計算。另依「辦理建物第一次簡化測量作業實施要點」,可由申請人於藍晒圖上
以紅色實線繪明各棟及區分所有之主建物的範圍,以紅色虛線繪明附屬建物,由登
記機關依圖轉繪,故登記範圍及於建物外緣,包括陽台、露台等,與建管機關係以
外牆中心線或代替柱中心線為界,而不包括露台、陽台及法定騎樓面積有相當差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