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會八十三年九月二十六日第一五五次委員會議針對有關建商就預售屋未售出部
份逕自變更隔間設計,以增加戶數銷售之行為作成以下決議︰
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 規定事業不得藉不實廣告引誘交易或影響交易相對人權益。
至於事業刊登廣告後,因情勢變更或事實需要,依據法律規定所得行使之權利,在
未損及交易相對人權益之前提下,並未依此即受剝奪。復依建築法第三十九條規定
,起造人於申領建造執照後,在法規許可範圍內,必要時得依事實上需要依法變更
設計。故建築業者依核定之工程圖樣及說明書所為之廣告行為,倘未刻意以虛偽不
實或引人錯誤之廣告欺騙買受人,尚難逕認有違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之規定。
惟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事業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
之行為。因此,建築業者未知會原買受人,即逕自變更廣告上所載之設計,使原買
受人無從選擇而不得不接受,顯有憑恃其已收受價金等優勢地位,為影響交易秩序
之顯失公平行為。故為維護公平競爭、保障消費者權益,自八十四年元月一日起,
有關建築業者未通知原買受人,並給予表示同意、解除契約、減少價金或其他和解
措施之選擇,即逕自就建物未售出部份變更原廣告所載之隔間等設計,以增加銷售
戶數之不公平競爭行為,係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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