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會第一三四次委員會議就有關建築投資商要求購屋人繳回買賣契約書之行為, 作成以下決議︰ 有關建築投資商要求購屋人須繳回契約書始交付房屋、土地所有權狀、房屋鑰匙或 履行其他債務之行為,業經公平會第一一九次及第一二九次委員會議決議,認定係 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之顯失公平行為,惟鑒於系爭行為係屬建築業界之習慣 ,為產業共通問題,應限期通案導正。 有關導正方法及期限,決議如下︰ 導正期間至八十三年六月三十日止,各建築投資商與購屋人之契約中如有關於契約 繳回之約定,應積極地為改正行為,如換約、刪除相關條文或另行書面通知刪除該 條文,或者消極地於交屋、交付所有權狀時不要求執行該條文。 自八十三年七月一日起公平會如再接獲類似申訴,不論建築投資商與購屋人之契約 訂於公平交易法生效前或生效後,公平會均將依 公平交易法第四十一條之規定逕予 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