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會八十三年六月一日第一三八次委員會議針對建商指定貸款銀行之約定作成以 下決議︰ 購屋人如欲自行選定貸款銀行,應於與建商簽訂房屋買賣契約時予以明示,否則於 交屋辦理貸款時,因其個別事由擬自行辦理貸款,而請求建商提供權狀遭拒,該建 商是否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之規定,尚須視具體情況而定。 其應斟酌之因素,包括購屋人自選銀行貸款之利息是否確實較低﹝如勞工住宅貸款 、公教住宅貸款等﹞、建商是否協助分擔利息之差額、購屋人是否配合建商之債權 確保及二銀行間之配合狀況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