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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設施分攤應載明於契約




公平會於八十四年四月十二日第一八三次委員會議認定,有關建築業者於不動產買
賣契約未明確約定土地移轉時間之行為,不利於購屋人對土地增值稅負擔之估計,
易造成其錯誤認知,而影響業者公平競爭,係屬違 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之顯失
公平行為;建築業者應於八十四年十月一日以後簽約之契約中,明定土地移轉之年
度或日期,否則,即違反本法第二十四條之規定另若以不特定之約定期間﹝如︰簽
約後三個月內﹞表示土地移轉時間,因有簽約且有契約上明確記載易於推算,此行
為經公平會第二一八次委員會議決議,可予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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