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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 (以下簡稱甲方)
立契約書人:
出租人: (以下簡稱乙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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茲就乙方所有之停車位出租予甲方,雙方一致同意訂立本契約條款如下,以資信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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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停車位所在地及標示:
1.本停車位位於 縣市 鄉鎮市區
路街 段 巷 弄 號。
2.本停車位之標示,詳如附件一及附圖所示,屬
□機械之□上層、□下層車位;或□平面式車位,車位編號第 號, 車位規格為
公尺× 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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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產權保證:
(一)乙方保證本契約標的產權清楚,絕無違反相關規約等情事,且無使用與管理及位置不明確等情事,否則視同違約。除應返還已收之全部租金外,另需賠償同額之違約金。
(二)甲方應依約履行義務,如因故違反本契約各項約定時,其已交付乙方之價金應被乙方沒收,充作違約金,且本契約同時作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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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租金與車位點交:
1.本契約租金每個月新台幣 元正,甲方應於每個月
日以前繳 納。每次應繳 個月份,並不得藉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絕。
2.保證金新台幣
元正,甲方應於本約成立同時交付乙方,甲方如 不繼續承租,乙方應於租賃期滿後無息返還。
3.本契約訂約後(民國 年 月 日)由乙方點交車位予甲方使 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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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使用租賃物之限制:
1.未經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將本停車位轉租、出借、頂讓,或以其他變相方 法由他人使用。
2.甲方於租賃期滿應將本停車位遷讓交還,不得向乙方請求遷移費或任何費 用。
3.本停車位之使用僅供停車使用,不得為其他使用,或存放物品影響公共安 全。
4.本停車位有改裝設施之必要,甲方應取得乙方之同意後始得自行裝設,但 不得損害原有設備,甲方於交還時,並應將本停車位回復原狀返還。
5.雙方同意本停車位租賃契約之標的,遇空襲或緊急事件發生時,應依法優 先無償提供作防空避難使用,但平時係專做自用小客車之停放使用,且任何 人均不得隔間及設置妨礙防空避難之障礙物。
6.租賃期限內任何人不得自行增加停車位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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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使用管理:
甲方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使用該停車場,如因甲方過失致該停車場及設備 有毀損情事,甲方應負修復與損害賠償之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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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稅費負擔:
本車位應繳之稅捐等均由乙方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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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租賃期限:
自民國 年 月 日起至民國 年
月 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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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訴訟管轄:
雙方對於本契約所生之爭議,除專屬管轄外,同意以台北地方法院為一審管 轄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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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生效條件:
本契約經甲乙雙方簽署後生效。本契約效力及於雙方之受讓人、承受人、管 理人及其法定繼承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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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違約處罰:
1.甲方違反約定使用,並經乙方催告,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或改正不完全時,乙方得終止租約。
2.甲方於乙方終止租約或租賃期滿之翌日起,除經乙方書面同意繼續出租外,應自即日將車位騰空交還乙方,不得藉詞推諉或主張任何權利,如不即時遷讓交還,乙方每月得向甲方請求按照租金一倍之違約金至遷讓之日止。甲方對上述約定
確已認知絕無異議。
3.甲方如未按期繳納租金達二期時,視為違約。
4.甲方遷出時或租賃期限屆滿後,如不搬出者,視為放棄,同意由乙方自行處理,甲方不得異議。
5.本契約租賃期限未滿,一方擬解約時,須得對方之同意。若甲方擬提早解約,應賠償乙方一個月租金。
6.本約期限屆滿或終止時,甲方願依約將未交付之費用,依規定向乙方結清,或由乙方在保證金內優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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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危險負擔:
1.甲方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使用車位,除因天災事變等不可抗力之情形外,因甲方之過失致車位有任何損害需修繕或賠償時,均由甲方負全責。若車位係因自然之損壞有修繕之必要時,由乙方負責修理。
2.保證金係在甲方發生違約行為時,優先作為抵償,及甲方積欠租金時,優先抵扣租金之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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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應受強制執行之事項:
期限屆滿,承租人給付租金、違約金及交還租賃物,或出租人返還保證金,如不履行時應逕受強制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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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契約收存:
上開條件均為立約人所同意,恐口無憑,爰立本契約書一式貳份,各執一份存執,以昭信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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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甲方):
住 址:
身分證字號:
電 話:
出租人(乙方):
住 址:
身分證字號:
電 話:
專業代理人:
住 址: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