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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車位之土地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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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停車位,應依使用執照所載用途,區分為法定停車位與非法定之增設車位、獎勵車位三種。
二、法定車位者,如其建照係在八十年九月十八日以後申領者,應以共同使用部分方式登記;增設、獎勵車位,若與法定車位同屬同一空間(樓層)而無隔離者,亦同。
三、建照在八十年九月十八日以前申領之法定、增設、獎勵車位;或建照在八十年九月十八日以後取得之增設、獎勵車位,而與法定車位隔離或不屬同一樓層者,尚得在使照申領後,依照土地登記規則第七十六條規定,申請出「所在地址證明書」後,視同區分所有建物,得另編建號,單獨登記為專有部分之建物。(有權狀者)
四、停車位以共同使用部分登記(公共設施)者,屬主建物(專有部分)之從物,未有權狀之核發,應與專有部分一併移轉與設定負擔,不必分擔基地持分。
五、停車位若以專有部分(有權狀)登記時,應分擔基地持分,其基地持分之分配,一般多以主建物面積之比或主建物加附屬建物面積之比或均分之或以車位之規格面積(6米×2.5米)乘上車位數與其他區分建物面積之比分擔之;甚或佔一定比率(如一車位分擔千分之一或萬分之一、萬分之二....等均可),但宜予預售契約或住戶規約中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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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車位種類與登記方式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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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車位 種類 |
法令依
據來源 |
產權登記方式 |
是否可單獨買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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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公 |
小公 |
主建物 |
80.09.18前取得建照 |
80.09.18後取得建照 |
| 法定停車位 |
建築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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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可 |
不可 |
| 增設停車位 |
建築技術規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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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可 |
可 |
| 獎勵停車位 |
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鼓勵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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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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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 |
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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