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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車位買賣糾紛大亂,再度受到內政部地政司的重視,據中華民國建築投資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接獲會員公司的反映結果發現,目前建商面臨停車位的糾紛種類多達「大位變小位」、「一位二賣」等十種,形成相當大的困擾,全聯會訂在今(四)日邀集產官學界人士展開專題討論,而地政司也訂在下週開會,先釐清八十年「九一八」解釋函中,有關法定停車位如何辦理產權登記的疑義,再逐一解決停車位糾紛的亂象。
內政部地政司第一科科長張桂霖昨天在中華民國不動產交易安全策進會,針對停車位問題的盲點座談會中指出,建築物地下防空避難室附設的法定停車空間在「九一八」之前,並沒有強制規定一定要登記在主建物、附屬建物或公設上,甚至有些還沒有辦理產權登記,形成四種狀況,不過營建署發布「九一八」解釋今之後,法停必須為大樓區分所有權人擁有,不得外賣給大樓以外的他人,至於法停是否可當公設來登記,卻是「九一八」解釋令中的一大疑義、因此針對「九一八」的關鍵點,下週地政司將開會檢討。
而停車位的種類太複雜,已引發建商因此而吃上官司,據律師李永然指出,目前建商因停車位買賣糾紛而被判刑的案例中,最重的已被判詐欺,其原因除了承購戶被高檔套牢而找理由告建商之外,最主要還是建商、代銷業都不知道相關法令。
不動產交易安全策進會秘書長蔡為民指出,現在的停車位種類已多達六種,在法規上,是法停、增停、獎停三種;可是檯面下卻還有建商私畫車位、無車道車位、先持分到全部住戶再賣一次使用權車位三種。
更令建商苦惱的是,停車位糾紛是「剪不斷、理還亂」。全聯會副秘書長干俊明指出,目前建商碰到的停車位糾紛多達十種,而且都是在不知遊戲規則之下而引起,值得政府主管機關重視。
停車位買賣糾紛報導
最高法院退回停車位糾紛的判決,使得停車位買賣糾紛再度浮上檯面,營建署建管組副組長李玉生表示,現行法規規定停車位有法定停車位、獎勵停車位及自行增設三種,消費者購買前要先清楚產權誰屬。
近年來停車位糾紛層出不窮,據消基會統計,近二、三年來房地產消費申訴案件中,以工程品質與產權兩大類為主,其中產權問題占百分之四十七以上,停車位產權糾紛比例大幅增加。
李玉生表示,由於法定、自行增設及獎勵三種停車位的各項規定不大相同,一般人都搞不清楚,銷售業普銷售時若沒有主動告知說明,究竟所賣的車位屬何種停車位?是否包括所有權與使用權?若沒有說明清楚,就很容易產生糾紛。
李玉生說,法定停車位是建築物依建築技術規則標準必須設置的停車位,民國八十年九月二十八日及八十五年七月二日實施的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均規定,法定停車空間不得與主建物分離,應為區分所有權人持分的公共設施,建商不得讓售或為大樓以外的住戶設定專用使用權。也就是說,法定停車位沒有獨立權狀,必須隨著主建物才能辦理產權移轉。
獎勵停車位是為彌補都市計畫停車位劃設不足問題,以增加容積為誘因,鼓勵建商增設停車位供公眾使用,以解決停車間題,所有權人也屬公眾範圍。李玉生表示,建商自行增設的停車位與獎勵停車位都可以登記為主建物,可獨立買賣,即不排除建築所有權人以外者使用。
李玉生建議,民眾購買停車位前,應先了解停車位類別,清楚其屬性,是否包含所有權或使用權?可否登記產權,登記為大公、小公或主建物?甚至停車位的大小都應在契約中明定,以免產生糾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