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助人民自購住宅貸款(國宅貸款)之條件、限制:
一.年齡:須滿二十歲
二.設籍:台灣省當地設籍(台北市設籍連續滿三年以上)
三.面積:購置住宅面積最大不超過112平方公尺
四.身份:本人、配偶及共同生活戶的直系親屬無自用住宅者
五.收入:符合行政院公告低收入標準者(台北市:146萬以下;台北縣:146萬以
下;台灣省:98萬以下;高雄市:105萬以下)。
六.年限:最高三十年
七.利率:年利率5.075%
八.額度:88年為220萬
九.銀行事務辦理方式
1.簽約時請客戶檢附准函至銀行申請辦理。
2.代清償視申請銀行而定。
十.注意事項
經核定輔助貸款購置自用住宅者,應自核發同意購置住宅通知之日起一年內購
置住宅及提出貸款申請,並於提出貸款申請之日起六個月內取得所有權狀。
十一.貸款之住宅:住宅所在地限制依各行庫內部規定為主。(台北市部分以基隆
以南,桃園以北) 住宅基地地目為"建",房屋主要登記用途為
"住宅"字樣。
十二.台灣省改採抽籤方式。
十三.台北市88年07月01日起改採抽籤方式。
十四.每年一至三月間政府會公告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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