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國宅的條件及限制
一.年齡:須滿二十歲
二.設籍:台灣省及台北市均為當地設有戶籍,與直系親屬設籍於同一戶或有配偶
者。
三.身份:本人、配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及其配偶均無自有住宅者。
四.收入:符合行政院公告低收入標準者(台北市:146萬以下;台北縣:146萬以
下;台灣省:98萬以下;高雄市:105萬以下)。
五.符合行政院公告之收入較低家庭標準者(88年度規定:台北市:146萬以下;
高雄市:105萬以下;台灣省:98萬以下)。
六.父母均已死亡,戶籍內有未滿二十歲,或已滿二十歲仍在學、身心障礙或沒有
謀生能力且均無自有住宅之兄第姐妹需要照顧者,得不受第二款之限制
七.一般無自用住宅者貸款條件 :
額度:承購人得按原承購人之國民住宅貸款餘額及剩餘期限承借國民住宅貸款
利率:依原貸款利率為準(約5.07%)
銀行事務辦理方式:
簽約前應先和屋主原貸款行庫確認是否可承接貸款事宜
注意事項
1.出售人應設籍並居住該國宅累計達2年以上
2.父母均已死、戶籍內有未滿20歲或已滿20歲仍在學、身心障礙沒有謀生能力且均
無自有住宅之兄弟姊妹需要照顧,得不受「與直系親屬設籍於同一戶或有配偶者
」之規定。
3.每年一至三月間政府會公告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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