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限制規定:
(一)本人或配偶為事業單位、機構負責人不得申請。
(二)申請戶內成員以一人申請為限,有二人以上同時申請或一人重複申請,
即全部取消資格。
(三)申貸資格經主管機關予以審定後,申請戶不得因事後資格條件等變動要
求重新更審。
(四)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從未獲政府機關辦理之優惠住宅貸款者(包括承
購公有眷舍房地、辦理公教住宅貸款、勞工建購住宅貸款、勞工修繕住
宅貸款、國民住宅貸款及內政部輔助人民自購與自建住宅貸款等)。重
複辦有二種以上優惠住宅貸款者,應一律取消貸款資格,並繳還自貸款
之日起政府已撥補之利息金額。
(五)建購住宅以一戶為限,房地所有權取得登記原因應為「買賣」或「第一
次保存登記」。自備土地興建住宅者,起造人應為勞工本人或配偶,房
屋所有權登記原因應為「第一次保存登記」。
(六)住宅基地地目為「建」,房屋主要用途登記為「住宅」或「含住或住宅
」字樣,並以自住且戶籍遷入住所為限。如登記為店舖、工廠、辦公室
、倉庫、農舍、工業住宅或其他用途者不予貸款。
(七)住宅必須為鋼筋混凝土加強磚造以上,登記為加強磚造者得參照「鋼筋
混凝土加強磚造」辦理。
(八)住宅及其基地須未設定其他負擔,且能共同設定第一順位抵押權者。
(九)住宅位於禁建地區、洩洪地區、公共設施預定地、保留徵收地、行政命
令限制建築地區不予貸款。
(十)依都市計畫法規定,劃定地區範圍禁止建築或尚未公布細部計畫地區,
曾出具切結述明將來抵觸都市計畫必須拆除時不得要求任何補償者,不
予貸款。
(十一)基地為產業或祭祀公業財團法人管有之土地,無法辦理分割過戶移轉
及設定抵押權,或其他不宜作為擔保品者不予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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