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申請手續:
(一)申請書表: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日至十二月八日在各地郵局發售。
(二)申請時間: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至十二月八日止,每日上午八時三十分
至十二時,下午一時三十分至五時止,例假日照常受理。
(三)申請地點:於地方政府指定地點當面受理申請。
(四)申請方式:勞工得於申請期間填妥申請表格並檢齊證件,依規定向工作所在
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申請,或委請任職單位或職業工會代
為團體辦理。經地方勞工行政機關初審鍵檔後送本會彙整全國電
腦檔,並送請財稅資料中心查詢所得檔 及房屋檔資料後,審定獲
得之點數及排列之序號。
(五)應檢附證件:
1、申請表(附表一)。
2、任職單位或職業工會證明書一份。
3、切結書一份。
4、申請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一份。
5、全戶戶籍謄本(限申請截止日前三個月內;申請勞工須檢附全戶戶籍謄
本,配偶及子女如與本人不同戶籍者,應併同檢 附戶籍謄本;惟本人或
配偶之父母,須於八十九年八月二十八日以前與本人設籍於同一戶籍)
6、符合「二年內首次建購一戶住宅者」,應提出土地、建物登記簿謄本
(限申請截止日前三個內)、房屋稅籍證明書及貸款餘額證明書。
前開二年內所購住宅之「公共設施」或同時購有「停車位」者,應比照
五之(六)之2規定於申請同時檢附公共設施或 停車位之土地、建物登
記簿謄本及房屋稅籍證明書提出申報。未依規定申報者,經查出後一律
不得申覆,並取消資格。
7、勞工本人或家庭眷屬為身心障礙人士,應檢附其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六)另有房屋座落紀錄申報作業:
1、申報之資格條件:
勞工本人或家庭眷屬名下另有房屋座落紀錄,該座落符合下列標準,得
視為無自有住宅准予申請本貸款:
(1)房屋持分面積:勞工本人以四十平方公尺計算,並依申請戶內之眷
口數,每一眷口加計十七平方公尺,全部持分面積不超過一百平方
公尺。
(2)房屋課稅現值:依持分面積比例計算在新台幣十萬元以下者。
2、應檢附之證件:
符合前開五之(六)之1規定之申請戶,應於申請同時檢附下列文件辦
理申報作業:
(1)土地登記簿謄本。
(2)建物登記簿謄本。(該房屋座落如屬未辦理保存登記之建物,則可
免附)
(3)房屋稅籍證明書。
3、未依規定申報者,經查出後一律不得提出申覆,並取消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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