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參與申請之資格條件:
凡投有勞工保險之在職勞工,並具備下列各款規定者,得依本要點規定提出
申請:
(一)勞工保險年資應符合左列條件之一:
1、一般產職業勞工:參加勞工保險年資累計滿五年以上者。
2、身心障礙及原住民勞工:參加勞工保險年資累計滿三年以上者。
3、適用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規定之「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並加入公
保者」:參加公保累計年資應比照三之(一)之1及2規定。
(二)住宅狀況應符合左列條件之一:
1、無自有住宅者:勞工本人及家庭眷屬經財稅資料查詢,均未曾有任
何房屋座落紀錄。
2、二年內首次建購一戶住宅者:勞工本人及家庭眷屬經財稅資料查詢
,原未有任何房屋座落紀錄,僅在八十七年八月三十日以後,由本
人或配偶首次購得一戶住宅,並於取得所有權之日起三個月內辦妥
金融機構超過七年之長期住宅貸款,尚未全部清償者。
「二年內首次建購一戶住宅者得申請本貸款」之規定將於二年後取消,自
九十二年起一律回歸以「無自有住宅者」為本貸款輔貸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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