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依規定申報房屋座落紀錄者有下列二種狀況: (一)二年內首次建購一戶住宅者: 除主建物外,另有公共設施(共同使用部分)或同時購有停車位者,應於申請同 時檢附「公共設施」或「停車位」之土地、建物登記簿謄本及房屋稅籍證明書 提出申報。 (二)另有符合一定標準以下之房屋座落紀錄者: 勞工本人或家庭眷屬名下另有房屋座落(包括住宅、店舖、工廠、辦公室、倉 庫、農舍、市場攤位、靈骨塔、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等),於申請同時 提出申報,經審核符合下列標準後,得准予申請: 1.房屋持分面積:勞工本人以四十平方公尺計算,並按申請戶內之眷口數,每 一眷口加計十七平方公尺,全部持分面積不超過一百平方公尺。 2.房屋課稅現值:依持分面積比例計算課稅現值在新台幣十萬元以下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