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戶應檢附主建物、共同使用部分及停車空間之「土地登記簿謄本」、 「建物登記簿謄本」、「房屋稅籍證明書」及「貸款餘額證明書」等資料 ,於申請同時即填妥申請表向受理單位詳實申報。如未依規定申報,經查 另有房屋座落紀錄者,一律不得申覆,並取消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