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助勞工建購住宅貸款 一、為貫徹行政院核定之「解決當前勞工住宅問題重要措施」暨「勞工住宅輔建 方案」,特訂定本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輔助勞工建購住宅貸款之主管機關:中央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 會);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縣(市)為縣(市)政府及中央主管機關指定 之機關。有關貸款事宜由中央主管機關委託金融機構辦理。 三、有關主管機關行政作業、承貸行庫受理貸放作業及申貸勞工辦理貸款、展延 作業等相關規定由本會另訂作業注意事項。 四、本貸款最後撥款期限至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底截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