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委託銷售契約書範本
受託人: 公司接受委託人 之委託仲介銷售下列房地產,雙方同意訂立
本契約書,本契約書於簽訂前須經委託人攜回審閱天(至少五天以上),並經雙
磋商後合意訂定條款如下,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 房地產標示
| 所有權人 | 縣市 | 市區鄉鎮 | 段 | 小段 | 地號 | 都市計畫使用分區(或非都市土地使用地類別) | 面積(平方公尺) | 有無設定扺押權、查封登記或其他物權之設定 | 有無租賃或占用之情形 | 權利範圍 |
| | | | | | | |
| | | |
一、 土地標示(詳如登記簿謄本)
| 所有權人 | 縣市 | 市區鄉鎮 | 路段 | 段 | 巷 | 弄 | 號 | 樓 | 建物完成日期 | 建物 | 面積(平方公尺) | 建號 | 權利範圍 | 有無設定扺押權、查封登記或其他物權之設定 | 有無租賃占用之情形 | | | | | | | | | | | 民 國 年 月 日 | 主建物 | | | | | |
| 附屬建物 | |
| 共同使用部份 | |
三、 車位標示(詳如登記簿謄本):
□法定停車位 面 □平面式停車位
本停車位屬□自行增設停車位為地上 第 層 ,編號第
號車位
□獎勵增設停車位 下 □機械式停車位
□ 其它(車位情況自行說明)
□有土地及建物權狀。
□有建物權狀(土地持分合併於區分所有建物之土地面積內)。
□共同使用部份
(如有停車位之所有權及使用權之約定文件,應檢附之。)
四、 願意附贈買方設備項目計有:
□燈飾 □床組 □梳妝台 □窗簾
□熱水器 □冰箱 □洗衣機 □瓦斯爐
□沙發 組 □冷氣 台 □廚具 式 □電話 線
□其他
第二條 委託銷售價格
委託人願意出售之房地價格新台幣 元整,車位價格為新台幣
元整,合計新台幣元整。本委託售價得經委託人及受託人雙方以書面同意調整之。
第三條 委託銷售期間
委託銷售期間自民國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為期
天。
第四條 付款方式及應備文件
一、委託人同意付款方式及應備文件如下:
| 付款方式 |
期付款 |
委託人應備證件 |
| 第一期(簽約款) |
新臺幣 元整(即總價款 %) |
應攜帶身分證及印章並交付土地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正本 |
第二期(備證款) |
新臺幣 元整(即總價款 %) |
應攜帶印鑑章並交付印鑑證明、身份證明文件及稅單 |
| 第三期(完稅款) |
新臺幣 元整(即總價款 %) |
土地增值稅繳納證明文件、契稅繳納收據(應加蓋查無欠稅費戳記 |
| 第四期(交屋款) |
新臺幣 元整(即總價款 %) |
房屋鑰匙及水電、瓦斯、管理費收據等 |
二、委託人同意受託人為促銷起見,配合買方協辦金融機構貸款,此一貸款視同
交屋款部份。
三、委託人設定扺押權部份,同意在買方設定扺押權後撥款前儘速塗銷或協議由
買方承擔或代清償之。
第五條 服務報酬
一、受託人於買賣成交時,得向委託人收取服務報酬,其數額為實際成交價額
之千分之 。
二、前項受託人之服務報酬,委託人於與買方簽訂買賣契約時,支付服務報酬百
分之 予受託人,餘百分之 於交屋時繳清。
第六條 委託人之義務
一、於買賣成交時,稅捐稽徵機關所開具以委託人為納稅義務人之稅費,均由
委託人負責繳納。
二、簽約代理人代理委託人簽立委託銷售契約書者,應檢附所有權人之授權書及
印鑑證明交付受託人驗證並影印壹份,由受託人收執,以利受託人作業。
三、委託人應就不動產之重要事項簽認於房地產標的現況說明書(其格式如附
件一),委託人對受託人負有誠實告知之義務,如有虛偽不實,由委託人負
法律責任。
四、 簽訂本契約時,委託人應提供房地產之土地、房屋所有權狀影本及身分證
影本,並交付房屋之鑰匙等物品予受託人,如有使用執照影本及管路配置圖
等,一併提供。
第七條 受託人之義務
一、受託人於簽約前,應據實提供該公司近三個月之成交行情,供委託人訂定
售價之參考。
二、受託人受託仲介銷售所做市場調查、廣告企劃、買賣交涉、諮商服務、差旅
出勤等活動與支出,除有第十條之規定外,均由受託人負責,受託人不得以
任何理由請求委託人補貼。
三、受託人對委託人所簽認之房地產標的現況說明書,負有誠實告知買方之義務,
如有隱瞞不實,由受託人自負一切法律責任,因而致委託人損害者,受託人
應負賠償責任。
四、如買方簽立「要約書」(如附件二),受託人應即將該要約書轉交委託人,不
得隱瞞或扣留。
五、受託人應隨時依委託人之查詢,向委託人報告銷售狀況。
六、契約成立後,委託人( )同意 ( )不同意授權受託人代為收受買方支付之購
屋定金。
七、受託人應於收受定金後廿四小時內送達委託人。但如因委託人之事由致無
法送達者,不在此限。
八、有前款但書情形者,受託人應於二日內寄出書面通知表明收受定金及無法送
達之事實通知委託人。
九、受託人於仲介買賣成交時,為維謢交易安全,得協助辦理有關過戶及貸款手
續。
十、受託人應委託人之請求,有提供相關廣告文案資料予委託人參考之義務。
第八條 受領定金之效力
一、買方支付定金後,如買方違約不買,委託人得沒收定金;如委託人違約不賣,
應加倍返還買方所支付之定金。
二、委託人依前款所受領之定金,因買方違約不買,委託人得沒收定金,並應支
付該沒收定金之百分之 予受託人,以作為該次委託銷售服務之支出費
用,且不得就該次再收取服務報酬。
第九條 買賣契約之簽定及產權移轉
受託人依本契約仲介完成時,委託人應與受託人所仲介成交之買方另行簽定「房
地產買賣契約書」,並由委託人及買方共同協商指定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辦理
一切產權過戶手續。
第十條 委託人終止契約之責任
本契約非經雙方書面同意,不得單方任意變更;如尚未仲介成交前因可歸責於委
託人之事由而終止時,委託人應支付受託人必要之仲介銷售服務費用,本項費用
視已進行之委託期間等實際情形,由受託人檢據向委託人請領之。但最高不得超
過第五條原約定服務報酬之半數。
第十一條 違約之處罰
一、委託人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受託人已完成仲介之義務,委託人仍應支
付委託銷售價格百分之 服務報酬,並應金額一次付予受託人:
(一)委託期間內,委託人自行將本契約房地產標的物出售或另行委託第三者
仲介者。
(二)簽立書面買賣契約後,因可歸責於委託人之事由而解除買賣契約者。
(三)受託人已提供委託人曾經仲介之客戶名單,而委託人於委託期間屆滿後二
個月內,逕與該名單內之客戶成交者。但經其他房地產仲介服務公司仲介
成交者,不在此限。
二、受託人違反本契約第七條第三款、第四款或第七款情形之一者,委託人得解
除本委託契約。
第十二條 委託人廣告張貼( )同意 ( )不同意受託人於本房地產標的物上張貼
銷售廣告。
第十三條 通知送達
委託人及受託人雙方所為之徵詢、洽商或通知辦理事項,如以書面通知時,均依
本契約所載之地址為準,如任何一方遇有地址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他方,其
因拒收或無法送達而遭退回者,均以郵寄日視為已依本契約受通知。
第十四條 疑義之處理
本契約定型化條款如有疑義時,應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為有利
於委託人之解釋。
第十五條 合意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發生之消費訴訟,雙方同意以房地產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
院。
第十六條 附件效力及契約分存
本契約之附件一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本契約壹式貳份,由雙方各執乙份為憑,
並自簽約日起生效。
第十七條 未盡事宜之處置
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習慣及平等互惠與誠實信用原則公平解決之。
附件一 房地產標的現況說明書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 項次 |
內 容 |
是 否 |
備註說明 |
| 1 |
是否有住戶規約 |
□ □ |
檢附住戶規約提供參考。 |
| 2 |
是否依慣例使用之現況 |
□ □ |
|
| 3 |
是否有滲漏水情形:
(1) 屋頂、外牆、窗框部份
(2) 冷熱水管部份
(3) 浴室漏水、滲水部份
(4) 前、後陽台及廚房地面滲水
(5) 其他漏水、滲水部份 |
□ □
□ □
□ □
□ □
□ □ |
□現況交屋
□修繕後交屋
□滲漏水情形說明: |
| 4 |
是否為海砂屋 |
□ □ |
□部份海砂屋,尚屬堪用 |
| 5 |
是否為輻射屋 |
□ □ |
檢測日期: 年 月 日
輻射程度:
□嚴重
□輕微
□輻射劑量尚符安全堪用量 |
| 6 |
是否有損鄰狀況 |
□ □ |
|
| 7 |
是否曾發生過凶殺案 |
□ □ |
|
| 8 |
是否位於政府徵收預定地內 |
□ □ |
公共徵收說明: |
| 9 |
是否有改建、違建、禁建或糾紛之情事 |
□ □ |
說明: |
| 10 |
是否曾被列為危樓之建築 |
□ □ |
|
| 11 |
是否有管理委員會統一管理 |
□ □ |
管理費: 元
收取方式:□月繳□季繳 □年繳
□其他 |
| 12 |
是否使用自來水廠提供之自來水 |
□ □ |
|
| 13 |
是否使用天然瓦斯 |
□ □ |
|
| 14 |
委託人是否為所有權人 |
□ □ |
|
| 15 |
其他重要事項: |
□ □
|
|
委託人確認簽章: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