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售停車位買賣契約書範本
本契約於中華民國 年 月 日經買方攜回審閱。(契約審閱期間至少為
五日)
買方簽章:
賣方簽章:
立契約書人買方:___________賣方:_________茲為下列停使位及其基地權利買
賣事宜,雙方同意依本契約條款履行,並簽立條款如下:
第 一 條 買賣標的
一、停車位基地坐落:
____縣(市)____市鄉鎮____區____段____小段___地號等__筆土地,使用分
區為都市計畫內____區(或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為___區用地),面積____
平方公尺,買賣權利範圍為___分之___。
二、停車位性質、位置型式、規格、編號、面積及權利範圍:全部停車位含車
道及其他必要空間之面積共計____________平方公尺( 坪),本停車
位權利範圍為_______分之_______。
買方購買之停車位屬_______停車塔
( )分層停車空間 地上__________平面式
( )自行增設停車空間,為地面第____層 機械式
( )獎勵增設停車空間 地下______其他_____
( )其他____________
編號第_______號之停車空間計_____位。
其規格為長_____公尺,寬_____公尺,高_____公尺
(可停放長_____公尺,寬_____公尺,高_____公尺之車輛)。
三、建造執照及車位平面圖:
本停車位公主管建築機關核准之停車空間平面圖為準(影本如附件一),
建照號碼為___政府___局建造執照___建字第___號(影本如附件二)。
第 二 條 停車位數量及價款
一、本契約總價款合計新臺幣____千____百____十____萬元整。
二、本契約停車位數量為______位,個別價款如下:
| 編 號 | 土地價款 | 建物價款 | 合計價 |
款
| 第 號 | 百 十 萬元整 | 百 十 萬元整 | 百 十 萬元整 |
| 第 號 | 百 十 萬元整 | 百 十 萬元整 | 百 十 萬元整 |
| 第 號 | 百 十 萬元整 | 百 十 萬元整 | 百 十 萬元整 |
| 第 號 | 百 十 萬元整 | 百 十 萬元整 | 百 十 萬元整 |
第 三 條 付款方式
一、 雙方同意依付款明細表(如附件三)所列,買方於接獲賣方書面繳款通知
單七日內自行向賣方指定之繳納地點或金融機構專戶,以現金或即期支票
如數壹次繳清,如逾期達五日仍未繳清期款者,買方向意自逾期日起按日
加付逾期達五日仍未繳清期款者,買方繳期款時一併繳付賣方。但賣方同
意緩期繳付者,不在此限。
二、雙方同意每期付款間隔至少為 日。
三、賣方同意停車位總價百分之五之保留款訂於最後一期,於辦理停車位產權
移轉登記後,點交停車位稱,買方繳清之,且本期付款間隔不受前款之限
制。
第 四 條 驗 收
一、賣方完成本契約停車位必要設施及領得使用執照後,應通知買方於七日內
進行驗收手續。
二、買方於驗收時對本契約停車位之瑕疵,應載明於驗收單上由賣方限期修繕,
於完成修繕前買方得拒絕點交。
第 六 條 買方義務
一、買方應配合簽訂住戶規約及停車場管理公約(如附件四)
二、買方於停車位產權移轉登記前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繳清第三條保留款以外之自備款。
(二)繳清因逾期付款應加計遲延利息。但有第七條第二款第二目情形者,
該期間得予扣除。
(三)繳清第十條所列應由買方繳付之稅費。
(四)如需辦理貸款,應提出辦理產權登記及貸款有關文件、預立各項取款
或委託撥付文件、開立與原預定貸款同額之禁止背書轉讓本票予賣
方。
(五)買方同意配合賣方指定之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辦理產權登記之相關事
宜,並於賣方或其指定之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通知日起七日內協辦,
否則應賠償因而所產生之額外費用(如罰鍰、增加稅費等)及損失。
三、買方應於收到點交停車位之通知日起 日內配合辦理相關手續,逾期
賣方不負保管責任。但可歸責於賣方時,不在此限。
四、賣方應於買方配合完成點交停車位手續時,將所有權狀、保證書、保固服
務紀錄卡、停車場管理公約、使用執照(影本)、鑰匙、遙控器及代繳稅
費之收據一併交付買方。
第 八 條 保固期限及範圍
賣方同意自雙方完成本契約停車位點交手續日起,依下列方式負保固責任。但
因可歸責於買方之事由致無法辦理點交者,買方同意賣方自通知之點交日起負保
固責任。
一、建築結構部分,保固十五年。
二、機械設備部分,保固一年。
三、其他部分,保固一年。
第 九 條 契約轉讓條件
一、買方於本契約停車位產權登記完成前及繳清各期款前,如欲將停車位契約
轉讓他人者,應以書面徵求賣方同意,賣方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二、買方同意於契約轉讓時繳付部分手續費予賣方。
三、賣方同意前款手續費不超過停車位價款千分之二。
第 十 條 稅費負擔
買賣雙方應負擔之稅費除依有關規定外,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地價稅、房屋稅以點交日按買賣雙方比例分擔。土地增值稅應以使用執照
核發日之當年度公告土地現值計算之,由賣方負擔。
二、產權登記規費、印花稅、契稅、監證費(或公證費)、代辦手續費、貸款
保險費及各項附加稅捐由買方負擔。但起造人為賣方時,建物所有權第一
次登記規費及代辦手續費由賣方負擔。
三、賣方同意除前二款所列稅費外,買方無須負擔其他額外費用。
第十一條 規格誤差之處理
本契約停車位之竣工規格尺寸,誤差在百分之二以下且長未逾十公分、寬未逾
五公分者,視為符合規格。因竣工規格尺寸產生誤差,致規格尺寸之減少超過上
述標準者,買方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
第十二條 其他約定
一、賣方保證本契約停車位產權清楚,絕無一物數賣、占用他人土地或其他糾
葛情事。如有產權糾紛皮損害買方權益時,買方得定相當期限催告賣方解
決。
二、賣方如因天災、地變等不可抗力之事由或因政府法令變更或其他不可歸責
於賣方事由發生,致不能履行本契約時,雙方同意解除契約,賣方應於解
除契約同時無息返還方已繳付之停車位價款。
三、買方同意購買本契約停車位,日後應依法令規定使用。
第十三條 違約罰則
一、賣方違反前條第一款之規定,或違反第七條第二款有關逾期開工日或完工
日達六個月者,買方得解除通契約。解約時賣方除應將買方已繳之價款及
遲延利息全部退還外,並應同時賠償總價款百分之二十之違約金予買方。
但該賠償金額超過買方已繳之價款者,以已繳價款為限。
二、賣方違反第五條規定逾期未辦登記或點交者,應按日給付買方已繳之停車
位價款萬分之五之遲延利息,逾期達六個月者,買方得依前款規定解除契
約。但因不可歸責於賣方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三、買方違反第三條第一款之約定,逾期付款達六個月,並經賣方以存證信函
定閜當期限催繳而未繳者,賣方除得解除本契約外,並得沒收買方已繳之
停車位價款。但該沒收金額不得起過停車位總價款百分之二十。
第十四條 疑義之處理
本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為有利於買
方之解釋。
第十五條 合意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發生之訴訟,雙方同意以本契約第一條土地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
審管轄法院。
第十六條 附件效力及契約分存
本契約之附件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
本契約壹式貳份,由買賣雙方各執乙份為憑,並自簽約日起生效。
買方所執存之本契約,賣方不得要求收回。
第十七條 未盡事宜之處置
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雙方同意依相關法令、習慣及誠實信用原則公平處理之。
附件:
一、停車空間該樓層平面圖影本乙份。
二、建造執照影本乙份。
三、付款明細表乙份。
四、住戶規約及停車場管理公約各乙份。
五、停車位種類及產權登記說明書乙份。
立契約書人 買 方:
身分證統一編號:
戶 籍 地 址:
通 訊 地 址:
連 絡 電 話:
賣 方:
法 定 代 理 人:
統 一 編 號:
營 業 處 所:
電 話: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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